疫情期間常見法律問題之五 不可抗力

4、由於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引發的合同糾紛可適用或參照的法律原則?

答: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尚未發佈有關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引發合同糾紛審判工作的司法文件,各地高級人民法院也未發佈相關指導性文件。

“非典型肺炎”疫情時期,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其中規定“由於“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對一方當事人的權益有重大影響的合同糾紛案件,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適用公平原則處理。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治“非典”疫情而採取行政措施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於“非典”疫情的影響致使合同當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糾紛,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和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妥善處理。”該通知明確了適用公平原則處理或適用“不可抗力”條款處理,對目前的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引發的合同糾紛審判工作有很大的參考意義。

5、買賣合同關係中,因本次疫情導致不能及時、足額髮的,銷售企業應如何規避風險?

答:按照《民法總則》及《合同法》的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或者部分免除責任,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並提供證明;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企業作為買賣合同的銷售方,建議採取如下方式與客戶進行溝通:

(1)立即排查買賣合同中的交貨期及自身生產安排,如確實因無法如期開工/政府不允許復工導致無法按時交貨,建議立即向客戶發送《不可抗力告知函》,載明客戶名稱、合同編號、疫情情況、政府通知文件編號內容、對企業生產造成的影響,標明希望按照不可抗力條款和規定執行合同,並附政府暫不復工通知,必要時至貿促會或其他相關部門開具不可抗力事實證明。

(2)如果因疫情導致企業無法按照合同交付貨物,進一步導致無法實現合同目的的,建議企業向客戶發送《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解除通知》,將上述情況及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情況寫明,並明確提出解除合同,以儘可能減少損失。

企業作為購買方,如收到銷售方第一份通知或經與銷售方核實後發現疫情導致無法實現合同目的,企業應儘快向銷售方發送《解除合同通知》。在執行時應注意:

(1)以上通知函的發送,因企業無法按時復工,建議採用多種方式,而無須拘泥於僅向註冊地址發送。

(2)遲延履行後疫情方發生導致停工停產/無法及時發貨/送貨的,遲延履行後至疫情發生前的損失應該自行承擔。

6、買賣合同關係中,因疫情導致未能及時足額付款的,能否適用不可抗力?

答:按照《民法總則》及《合同法》的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或者部分免除責任,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並提供證明。

理論上來講,不可抗力主要適用於非金錢債務,如確實因疫情政府部門責令暫不復工導致企業無法使用內網、無法至銀行辦理業務導致未能按時付款的,可主張不可抗力,但是非因上述情形,較難以不可抗力為由減輕付款的違約責任。因疫情導致當事人金錢債務履行能力下降,法院可能適用公平原則結合個案進行處理。

7、企業還應注意收集哪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證明文件?

答:(1)有關政府部門因控制疫情而發佈的行政措施或行政命令;(2)貿促會等有關第三方機構出具的不可抗力證明;(3)如涉及債務人為“新冠肺炎”患者或者疑似病例被隔離觀察的,應提供住院證明、診斷證明、出院證明及被隔離觀察的相關證明等。

疫情期間常見法律問題之五 不可抗力

天津奧德律師事務所:18202233215 18322737113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