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不得不知的投保“祕籍”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為自己及家人購買保險已成為大眾的日常習慣性消費,但多數人會因投保信息不對稱等原因走入盲目投保的誤區,下面作者結合司法實務及相關法律規定,就投保相關的法律風險作如下法律分析及建議。


誠實告知義務

【保險人違反告知義務】2018年初王某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一份人身保險,承保時保險人未向王某告知人身保險合同免責條款,雙方因保險人是否將免責條款盡到告知義務發生爭議涉訴。案件爭議焦點是保險合同中對“嚴重心肌”的釋義的字體沒有加粗加黑,只對“免責條款”加黑,是否屬於保險人盡到告知義務。法院觀點認為只對“免責條款”加黑而未針對“嚴重心肌”進行明確釋義,屬於保險人未盡到合理告知義務,一、二審法院判決均認定保險合同中未明確加粗加黑的“嚴重心肌”“免責性”限制條款對被保險人王某並不免責,相關保險責任由保險人承擔。


你不得不知的投保“秘籍”

保險的四大黃金原則分別為:可保利益原則、最大誠信原則、近因原則、損失補償原則。這些原則有利於維護保險雙方的合法權益,更好的發揮保險的職能和作用。其中“最大誠信原則”是指當事人應真誠地向對方充分而準確的告知有關保險的所有重要事實,不允許存在任何虛偽、欺瞞、隱瞞行為。常見的失信行為有:投保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故意隱瞞自身或被保險人患有重大疾病(如良性惡性腫瘤、糖尿病、冠心病、過去1年內因疾病手術病史、白血病等)情況;保險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未向投保人明確告知免責條款(如車險常見的免責條款為酒駕吸毒、吊銷駕駛證或特殊車輛駕駛從業資格證等)的情況;前述失信行為均可能導致後期雙方產生爭議。

法律建議:誠信是當事人雙向選擇的結果,是社會發展的基石。任何一方不誠信,必定將要承擔一定的法律後果。投保人與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雙方都應該秉著最大誠信原則,相互告知的義務。所謂的“保險兩年抗辯期”,是指“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2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保險法》第十六條)。但“兩年不可抗辯”不等於拿到保險人的“免死金牌”,如因投保人故意或重大過失未告知真實信息導致保險人被誤導的,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避免過於自信導致的鉅額賠付風險

【保險價值與保險金額】:2018年11月份,在東莞某路段,一輛五菱在行使途中,由於路邊一側有停車,路面沒有中間車道分界線,撞上一輛東莞牌照的勞斯萊斯後,肇事者面臨賠償勞斯萊斯車主維修費的鉅額開支,該起交通事故的事故責任也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可見,投保人將為自己的過於自信付出沉痛代價。


你不得不知的投保“秘籍”

前述案例中,涉及到兩個保險專有概念:即“保險價值”與“保險金額”。兩者區別:“保險價值”,是指投保人與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保險金額”是一個保險合同項下保險公司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兩者聯繫: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出部分無效,保險公司應當退還相應的保險費。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的,除非保險合同另有約定,保險公司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法律建議:社會上常常出現小車撞豪車的情況,甚至造成對方傷殘、死亡的情況,動不動理賠的金額就要幾十上百萬,這個問題引起社會的高度關注。投保人只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50萬、或者只投保交強險,未考慮相關風險因素,這種僥倖心理實不可取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上述案件中,當投保了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為50萬時,保險價值就低於實際損失金額,這種情況下,保險公司只能按保險金額賠償,肇事者將承擔不足額的連帶侵權責任。


知己知彼 諳熟條款

【全保≠全賠】:2018年1月初,王先生向某保險公司業務員為自己的愛車購買了“全保”,2018年9月16日遭遇強颱風“山竹”襲擊,王先生的車駕駛至低窪積水處,當王先生再次啟動車輛時,突然發動機損壞,王先生向保險公司理賠,遭到拒賠。


你不得不知的投保“秘籍”

投保人一般不瞭解每個險種對應的保險責任,對某些險種存在混淆。如:大家經常購買的是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保險、車上人員責任險、盜搶險、自燃險、玻璃險等。而常見的車輛涉水造成發動機損失的情況有兩種:第一種,是單純車輛靜止水浸,發動機內部沒進水,只要投保了車輛損失險時可以賠償;第二種,是行駛中水浸,如只單純投保車輛損失險,保險公司會拒絕賠償,除非發動機涉水險的附加險。如果在水浸之後,二次啟動汽車,造成發動機進水,這種情況下,即使投保了附加險,保險公司也會拒賠。

法律建議:全保≠全賠,投保人在投保時,應該熟悉保險的相關條款,做到心中有數,認真選擇保險公司,不能一味的聽從保險公司業務介紹;要根據自己的情況進行購買,無論是人身保險,還是財產保險都要思考好具體情況,必要時諮詢專業人士,免得以後引起不必要的糾紛。

綜上,明確自身投保需求,誠信投保,理性理賠,才能更好地實現投保人簽訂的保險合同目的,健康平安地享受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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