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山縣人民政府關於2020年春季森林封山防火的公告


平山縣人民政府

關於2020年春季森林封山防火的

公 告

去冬今春以來,我縣降水極少,持續的大風乾旱天氣極易引發森林火災,極大地威脅著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為堅決預防和控制森林火災的發生,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和森林資源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河北省森林防火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現就2020年春季森林封山防火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從本公告發布之日起至5月31日,為全縣森林高火險封山防火期。

二、全縣行政區域內的所有林區、森林景區和自然保護區為封山防火範圍。

三、在森林高火險期封山防火範圍內,嚴禁下列行為:

(一)進入全縣景區內郊遊、踏青等活動;

(二)攜帶火種、火源進山入林;

(三)燒火取暖、野外吸菸、亂丟火種、燒紙祭祀;

(四)燒荒、燒秸稈、燎地邊、焚燒垃圾;

(五)野炊、生火烘烤食物;

(六)燃放煙花爆竹、爆破作業;

(七)採礦、採砂、放牧等山場作業;

(八)上墳燒紙、上墳燃放煙花爆竹;

(九)能夠影響縣林火監控視頻,造成誤報的野外作業;

(八)其他未經批准的高危火險行為。

違反上述規定的,依法從重處罰。

四、森林防滅火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各鄉(鎮)人民政府對本轄區森林防滅火工作全面負責,各鄉(鎮)政府主要負責同志為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同志為主要責任人。

五、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在進入森林路口、通道設立防火臨時檢查站,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封山防火區,並組織人員巡山護林,開展森林火災隱患排查,及時撲救森林火災。

六、在野外違規用火的,公職人員一律移交紀委監委,依法依規依紀追責問責;非公職人員一律根據有關法規進行頂格處罰,對未成年人和智障人員,要追究監護人的責任。

七、所有護林員、巡邏隊員、檢查站和瞭望哨工作人員,必須堅守崗位,履行職責。對翫忽職守、擅離崗位人員,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火情,應當立即向當地政府或縣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報告,鄉(鎮)政府應立即向縣防滅火指揮部報告,對知情不報或晚報者,要追究責任。鄉(鎮)政府接到火情報告後,在按規定上報的同時,要迅速採取措施組織撲救。對組織撲救不力,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人員傷亡的,嚴肅追究當地鄉(鎮)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九、縣林業工作總站、森林公安局等相關部門要嚴格執法,依法從嚴查處森林火災案件,嚴厲打擊故意縱火、野外違法用火和破壞防火設施設備等違法犯罪行為,並予以曝光。為加大打擊力度,切實消除火災隱患,凡舉報在森林防火區域內非法野外用火的,經查證情況屬實,對舉報人給予獎勵。舉報內容一經查實,被立為行政處罰案件的,給予獎勵金500元;被立為刑事案件的,給予獎勵金1000元。我們將對舉報人嚴格保密,敬請廣大城鄉居民積極參與。

十、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及中小學校和森林經營單位,要加強對森林防火法律法規和防火知識的宣傳,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

平山縣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舉報電話:82904298

平山縣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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