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行為也屬於信用卡詐騙罪


這種行為也屬於信用卡詐騙罪

生活中我們總能遇見愛佔便宜的人,殊不知這種壞習慣有一天讓人被判刑,實在是得不償失。近日有一則涉嫌信用卡詐騙的案例警示世人,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某日,盧某(男)在某縣郵政儲蓄銀行的ATM取款機取款,意外發現取款機內留有一張銀行卡,卡片沒有被取出,不需要輸入密碼就可以取出錢。

盧某心中竊喜,這樣的便宜能不佔嗎?反正周圍也沒有人,於是他分6次從銀行卡內取走18000元,以為神不知鬼不覺,不曾想四天後盧某就接到縣公安局民警打來的電話。

原來銀行卡的所有人黃某發現銀行卡丟失以後,當天就回到銀行尋找並報了警,公安機關通過偵查,發現盧某有重大作案嫌疑,於是打電話給盧某,接到民警電話後,盧某主動到公安局投案,返還銀行卡和取走的18000元,並取得被害人黃某諒解。

信用卡詐騙罪獲刑十個月

某法院審理認為,盧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冒用他人銀行卡支取現金18000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經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案發後,盧某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應認定為自首,依法從輕處罰,盧某主動退贓並獲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

最後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人盧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20000元。

很多人看到這裡都會有疑問,盧某是冒用他人的銀行卡支取現金,為什麼會被判信用卡詐騙罪?對此,法官給出瞭解釋。

所謂的“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信用卡不僅包括國際通行意義上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也包括不具有透支功能的借記卡即銀行卡。使用偽造、作廢的信用卡,或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使用信用卡惡意透支等行為均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相關的司法解釋

《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

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

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二)騙取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三)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並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日常生活中,我們在銀行辦理業務時,應該管理好隨身攜帶的銀行卡和其他財物,避免不必要的財產損失,如果拾到他人遺失的銀行卡,應該積極尋找失主,或是直接交給銀行,切莫心生貪念,以為天降“橫財”,殊不知已經觸犯了法律,身陷犯罪的“泥潭”,這種便宜可千萬不能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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