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自主确定中标人究竟是进步了还是退步了?

网上流传着什么“最低价中标”的说法,以此攻击之前的招投标不合理,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从来都是明令禁止最低价中标的,之前的做法是规定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中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也就是按市场行情并考虑中标人合理利润编制一个合理的价格,而且是不得向投标人泄露的机密文件。投标人投标时报价高于或低于招标控制价的5%即作为废标处理,直接被排除。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招投标是不可能出现最低价中标的,也就是明显低于成本中标。实际操作中出现了这些问题并不是制度的问题,而是人为造成的,属于腐败问题。不知道新版招投标法让招标人自主确定中标人的做法是基于什么考试?个人认为腐败空间反而更大了,看不出进步在哪里。[流泪][流泪][流泪][流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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