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後如何啟動國家賠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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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們先帶你們看看,《國家賠償法》是怎麼說的,國家賠償的情形之一是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2. 而不起訴分為三種,分別是絕對不起訴,相對不起訴和證據不足不起訴。絕對不起訴就是查明沒有犯罪事實或者嫌疑人沒有實施犯罪,作出的不起訴決定;

相對不起訴也稱為酌定不起訴,是指檢察院認為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另外就是證據不足不起訴,就是檢察院認為在案據以定罪的證據不足,事實不清,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

3. 是不是三種不起訴都可以申請國家賠償?當然不是,根據國家賠償法,如果是相對不起訴,就不需要賠償。所以需要國家刑事賠償的不起訴情形是絕對不起訴和存疑不起訴。

4. 另外,國家賠償的日期從什麼時候起算?是從刑事拘留之日開始還是從逮捕之日開始?答案是從刑事拘留之日起算。


曾傑律師金融案件辯護


刑事案件中的國家賠償,又稱刑事賠償,要回答題主所提問題必須首先關注二點:一是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權申請國家賠償;二是如何申請國家賠償。

一、刑事案件中的嫌疑人、被告人申請國家賠償的條件

我國《國家賠償法》中規定的刑事賠償,主要是針對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權利受到刑事司法機關侵犯時給予受害人的賠償。因此,嫌疑人、被告人要申請國家賠償,必須滿足刑事司法機關在刑事司法時,侵犯其合法權益,包括人身權利、財產權利這一先決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具有下列情形的,受害人有權向國家機關申請賠償:

第十七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二)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第十八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一)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二)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簡言之,公檢法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中,存在錯拘、錯捕、錯訴、錯判時,依法應當賠償受害人的損失。回到題主所提問題,如果檢察機關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作出不起訴決定前,對嫌疑人、被告人有拘留、逮捕行為或者對其財產採取了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時,依法應予以賠償。

二、刑事賠償中,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

《國家賠償法》在規定國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情形的同時,也對部分情形下國家免除賠償責任進行了明確,具體而言,下列情形下,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四)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五)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簡而言之,如果是由於受害人自身行為或者國家工作人員的個人行為導致受害人損失的,國家不承擔國家賠償責任,而行為人自已承擔。

三、刑事案件中的嫌疑人、被告人申請國家賠償的程序

1.嫌疑人、被告人在申請國家賠償前必須知道向哪個機關申請賠償。《國家賠償法》對依法應當承擔賠償義務的機關也進行了明確規定。

第二十一條規定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規定應當給予國家賠償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以及二審發回重審後作無罪處理的,作出一審有罪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簡言之,錯拘、錯捕、錯判是由哪個機關作出的,就由哪個機關承擔國家賠償責任。回到題主所提問題,如果檢察機關在作出不起訴決定前,已經批准逮捕了嫌疑人,則由檢察機關承擔國家賠償責任,如果尚未批捕逮捕,則由公安機關承擔錯拘的國家賠償責任。

2.受害人向國家賠償義務機關提出國家賠償請求。受害人向賠償義務機關要求賠償時,必須向賠償義務機關出具書面的賠償申請書,載明要求賠償的數額及理由。

3.賠償義務機關自收到賠償申請收之日起二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

4.賠償義務機關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或者受害人對賠償的項目、數額不服,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

5.複議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複議申請書之日起二個月作出複議決定,受害人對複議決定不服,可以向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6.受害人對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賠償決定不服,可以向該法院的上一級法院申訴。


法門律匠


首先更正一點:並不是檢察院做出不起訴決定就一定能申請國家賠償。因為我們國家的《國家賠償法》確定的賠償原則是,對被錯誤羈押的經濟損失的補償,而不是對錯誤追訴名譽損失的賠償。換句話說就是,只有被錯誤羈押了,才有可能申請國家賠償。

拘留

如果犯罪嫌疑人僅僅被拘留而沒有被逮捕,那麼他只能在兩種情況下可以申請國家賠償。第一種情況是,公安機關違反法定程序拘留犯罪嫌疑人,比如沒有出示拘留證、沒有在24小時內送到看守所並訊問等;第二種情況是公安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超過法定期限,根據法律規定,公安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最長期限是37天,如果超過了37天就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當然,如果公安機關懷疑某人構成犯罪,通過法定程序將其拘留,事後查明他是清白的,在37天以內解除拘留措施,那麼該犯罪嫌疑人也只能被白白拘留37天自認倒黴。

逮捕

無論犯罪嫌疑人有沒有被拘留,只要他被檢察院批准逮捕了,如果事後查明他是無辜的並做出不起訴決定,那麼他就可以向檢察院申請國家賠償。
之所以這樣規定,一方面是因為逮捕的審批程序更加嚴格,對錯誤的容忍程度更低;另一方面是因為逮捕的羈押期限很長,對無辜的犯罪嫌疑人的傷害極大。因此,只要逮捕了無辜之人,他就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冰焰


這個問題想多了,而且還是意淫,檢察院不起訴,根本就不是問題所說,不是證據不足,而是防衛過當,考慮到見義勇為不起訴。

所謂的不起訴,並不等於無罪釋放。因為免於起訴的前提是:當事人有罪,但因為情節輕微等特殊情況,因此免於追究其刑事責任。而無罪釋放,本來就沒有罪,本來就應該釋放的。

不起訴決定有三個好處,第一平息網絡輿論,第二體現法律寬嚴相濟原則,第三也解決了刑拘14天問題解決。

見義勇為,正當防衛要鼓勵,超過限度,防衛過當也要處罰。這才是最基本的法治原則。

檢察院理論上還應有個回應: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但考慮到見義勇為,正當防衛超過限度,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所以決定不起訴。

這在法律上叫做酌定不起訴(相對不起訴)。

法律規定(法條):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1)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2)犯罪行為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

接下來,又回到了這個案子受害人的刑事自訴或者民事賠償階段了。如果沒有公訴,那麼,這樣案子受害人是有權利起訴的。接下來是法院的事了。


韓東言


針對題主問題簡要作答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的相關規定,應當分情形來確定是否能要求國家賠償?如有權要求國家賠償,則按照《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來確定國家賠償義務機關,從而啟國家賠償程序。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說明案件尚未到達人民法院,那麼這之前便只有兩種可能,分述如下:

一是犯罪嫌疑人被拘留,但未被逮捕。對此種情況,關鍵看偵查機關的拘留措施是否嚴格按照《刑事訴訟法》刑事拘留的條件和程序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拘留措施,如偵查機關是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採取的拘留措施,且拘留時間未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的,那麼被拘留人不能獲得國家賠償。反之,如果偵查機關係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採取拘留措施,或者雖是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的,那麼被拘留人有權要求國家賠償。被拘留人可以作為賠償請求人向作出拘留決定的偵查機關提出國家賠償申請,啟動國家賠償程度。具體國家賠償的程序可參見本人關於國家賠償的其他問答。

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之後,又被檢察院批准逮捕羈押的。那麼檢察院在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作出不起訴決定後,被不起訴人有權就被刑事拘留和逮捕要求國家賠償。此種情況下,國家賠償義務機關是作出批准逮捕決定的人民檢察院,被不起訴人有權作為賠償請求人人向其要求對被拘留和逮捕進行國家賠償,從而啟動國家賠償程序。


法潤金沙


簡答如下:

國家賠償案件,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

理由為“無相關案件事實”的,

說明:此前的刑事案件對受害人採取的限制人身自由“拘留”、“逮捕”已經做錯,應對受害人予以國家賠償。

賠償義務機關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應以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總計天數確定國家賠償金額。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國家賠償標準為:

每日賠償金 按照國家上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365天計算。

如“聶樹斌案”受害人聶樹斌因人身自由被侵犯獲得的國家賠償金為:

217天X242.30元/天= 52579.1元。

被侵犯人身自由天數:217天;

每天賠償標準: 2015年全國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標準 67569元/年÷365(天)=242.30元/天。 217天X242.30元/天=52579.1元。



吳疆


刑事拘留,逮捕,定罪各有各的證明標準。只要各自符合各自獨有的標準,就不存在國家賠償。

刑事拘留證明標準最低,只要有嫌疑,滿足刑訴法第八十條任何一項都可以刑事拘留。所以時間最短,只有3天,特殊情況7天或30天。

逮捕的證明標準稍微高點。

定罪的證明標準最高。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疑點從無。也就是隻要有疑點不能合理排除,都無法定罪,所以很多案子,可能大家都內心肯定是他乾的,甚至自己也承認是自己乾的,都無法定罪。

刑事拘留和逮捕都是為了查明事實,不得已限制犯罪嫌疑人的臨時措施。只要符合各自證據標準,都不存在國家賠償。


嘉州自由奔跑


1.這屬於國家賠償中的刑事賠償

2.賠償的對象是無罪羈押,包括無罪拘留、無罪逮捕

無罪拘留:如果公安局決定刑事拘留,檢察院沒有批准逮捕,而後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那麼由做出拘留決定的公安局賠償

無罪逮捕:如果公安局決定刑事拘留,檢察院又決定逮捕,而後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由作出逮捕決定的檢察院賠償

3、啟動程序

無罪拘留的,向作出拘留決定的公安局申請國家賠償,2個月內不作出是否賠償決定或者作出了不予賠償決定,接到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同級政府或者上級公安局申請複議

無罪逮捕的,向做出逮捕決定的檢察院申請國家賠償,2個月內不作出是否賠償決定或者作出了不予賠償決定,接到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上級檢察院申請複議


學法指南


題主表述有問題!檢察院如果認為偵查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公訴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要麼移送偵查機關補充偵查,要麼認定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予以無罪釋放。不起訴的前提是嫌疑人行為已經觸犯刑法、因為法定原因而不予起訴。這樣的情況下是無權申請國家賠償的。只有“無罪釋放”的不起訴才有權申請國家賠償。如果是被刑事拘留後無罪釋放的,國家賠償義務機關為偵查機關,從被限制人身自由之日起算到被無罪釋放之日止依法計算國家賠償金。如果是被逮捕後無罪釋放的,國家賠償義務機關為批准逮捕的檢察院,從被限制人身自由之日起算到被無罪釋放之日止依法計算國家賠償金。如果是被判有罪之後又無罪釋放的,國家賠償義務機關為判決有罪的人民法院,從被限制人身自由之日起到被無罪釋放之日止依法計算國家賠償金。


不糊塗時塗糊不


個人直有個人證據,而沒有對方犯罪現場證據,查到乙方犯罪目擊證人,再找到刑案元兇主犯,就能定罪判刑,當事人最清楚真相,證據不足,官司並沒有失敗,主犯被抓,案件真相就不言自明二甲方證據不足,可以申請立案調查。或申請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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