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BCC建築合同解讀及應用 第五章 業主義務 第一節

JBCC建築合同解讀及應用 第五章 業主義務 第一節

第五章 業主義務

總體來說,在JBCC合同框架下,業主的主要義務是:1. 任命諮詢團隊;2. 移交施工現場;3. 按要求提供必要圖紙和指令(as required);4. 按合同規定付款;5. 提供付款保函(如有規定)。

第一節 任命PA和其他諮詢團隊(AGENTS)

在JBCC 2000系列合同以前,建築師是合同規定的PA,而其他諮詢團隊成員如結構師、估價師則只是代表(AGENT)。但在2000系列以後,JBCC合同並沒有指定PA為建築師或結構師,而可能是其中任何一個或者第三方專職人員。PA的指派並不影響其原有身份的義務,比如建築師被指派為PA,仍然需要履行其建築師的義務。值得注意的是PA的指派並不影響業主在合同中的義務。合同簽訂主體依然是業主和承包商,合同中的義務和權利僅限於業主和承包商,和PA沒有關係。PA是代表業主在業主缺乏專業知識的情況下處理業主的大部分合同權利和義務,比如付款證書的審定,業主的能力不足以審定和核準,需要專業的PA代為處理,這也是業主對承包商負責的表現。部分義務如付款仍然是業主履行。

根據JBCC Clause 5.1,業主須保證PA在合同內具有充分授權,全權代表業主處理合同事物(full authority)。

PA由業主任命,代表業主處理合同義務,其主要職責:1. 處理本職相關的專業義務,並獨立開展工作。2. 保護業主利益。雖然JBCC Clause 5.6規定PA工作不受業主幹涉,需要保持中立立場,但實際項目實施中,PA的工作往往受制於業主,常常出現在承包商的對立面。早期JBCC合同中(5.0版以前),如果發生業主幹涉PA的獨立性,承包商是可以向業主索賠,嚴重者可以終止合同。

根據合同要求,PA須公平對待合同雙方,保持不偏不倚的態度。但是並不是處理任何問題都保證任何一方權益不受損或公平對待,因為PA的職責是保證合同有效正確實施,如果某問題上,合同傾向於某一方,PA則必須保證合同的執行,而不能只考慮公平性。

業主需要按照JBCC合同要求在簽署合同前任命PA和其他的諮詢公司,比如建築師、估價師、結構師。如果有其他的代表則可在合同簽署後任命。如果在合同執行過程中,業主有認為某諮詢代表不適合其工作,則可更換,同時通知承包商。在任命正式生效前,承包商可提出反對意見。(JBCC Clause 5.2&5.4)

如果任命的建築師、結構師、估價師尚未取得所在國的資質或從業資格,則任命無效。(MMFernandes (Pty) Ltd v Mahomed 1986(4)SA 383)

雖然是業主轉讓PA相應的合同權利,但是PA須獨立判斷並作出合同範圍內的決定,業主無權干涉。包括:1. 驗收工程;2. 工程指令;3. 決定合同變更金額;4. 工期延期;5. 付款證書核准,等等。(JBCC Clause 26.6, 17.1, 32.1, 29.7, 31.1&34.5)

PA作出的這些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只要該決定程序正確公正,業主不得擅自更改。(JBCC Clause 5.3)

JBCC合同並沒有賦予其他諮詢公司(AGENTS)任何合同權利,但是如果PA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轉讓部分權利給他們。(JBCC Clause 5.3.2)並通知承包商。這可以極大的方便承包商工作,比如講結構有關現場指令轉讓到結構師等。但需注意,與業主有關的決定(NOTICE)並對業主有約束力的權利必須由PA發出。如:簽署付款證書,批准延期等。(JBCC Clause 5.3)

業主不得以任何理由推翻、拒絕PA在合同範圍內做出的決定。JBCC合同內規定的爭議(DISPUTE)只針對業主和承包商之間,並沒有業主和PA之間的爭議。(JBCC Clause 40)如果PA做出的決定,明顯有違職業原則或不利於業主,比如明顯多核準最終付款證書金額,業主則可以通過法院起訴PA追回損失,但不得向承包商追回付款。

PA或其他諮詢工程師對分包商的權利很小,僅限於審定分包付款證書、驗收分包工作、分包工程變更等。對於任何指令均須向承包商下達,通過承包商轉達分包商。

早期版本中業主通常要求PA任命一名業主駐點代表(Clerk of Work),以便及時監督工程施工和彙報工程進度。雖然新版本合同並無具體要求,在某些大型項目中,也會有類似的人員安排。但需要注意的是,該駐點代表如果不是PA自己,除非書面轉讓權利並通知承包商,並無任何發指令、驗收工程的權利,僅做記錄工程進度,天氣記錄,人員出工記錄,現場事件記錄等工作。駐點代表並不影響PA在項目的責任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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