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BCC建筑合同解读及应用 第五章 业主义务 第一节

JBCC建筑合同解读及应用 第五章 业主义务 第一节

第五章 业主义务

总体来说,在JBCC合同框架下,业主的主要义务是:1. 任命咨询团队;2. 移交施工现场;3. 按要求提供必要图纸和指令(as required);4. 按合同规定付款;5. 提供付款保函(如有规定)。

第一节 任命PA和其他咨询团队(AGENTS)

在JBCC 2000系列合同以前,建筑师是合同规定的PA,而其他咨询团队成员如结构师、估价师则只是代表(AGENT)。但在2000系列以后,JBCC合同并没有指定PA为建筑师或结构师,而可能是其中任何一个或者第三方专职人员。PA的指派并不影响其原有身份的义务,比如建筑师被指派为PA,仍然需要履行其建筑师的义务。值得注意的是PA的指派并不影响业主在合同中的义务。合同签订主体依然是业主和承包商,合同中的义务和权利仅限于业主和承包商,和PA没有关系。PA是代表业主在业主缺乏专业知识的情况下处理业主的大部分合同权利和义务,比如付款证书的审定,业主的能力不足以审定和核准,需要专业的PA代为处理,这也是业主对承包商负责的表现。部分义务如付款仍然是业主履行。

根据JBCC Clause 5.1,业主须保证PA在合同内具有充分授权,全权代表业主处理合同事物(full authority)。

PA由业主任命,代表业主处理合同义务,其主要职责:1. 处理本职相关的专业义务,并独立开展工作。2. 保护业主利益。虽然JBCC Clause 5.6规定PA工作不受业主干涉,需要保持中立立场,但实际项目实施中,PA的工作往往受制于业主,常常出现在承包商的对立面。早期JBCC合同中(5.0版以前),如果发生业主干涉PA的独立性,承包商是可以向业主索赔,严重者可以终止合同。

根据合同要求,PA须公平对待合同双方,保持不偏不倚的态度。但是并不是处理任何问题都保证任何一方权益不受损或公平对待,因为PA的职责是保证合同有效正确实施,如果某问题上,合同倾向于某一方,PA则必须保证合同的执行,而不能只考虑公平性。

业主需要按照JBCC合同要求在签署合同前任命PA和其他的咨询公司,比如建筑师、估价师、结构师。如果有其他的代表则可在合同签署后任命。如果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业主有认为某咨询代表不适合其工作,则可更换,同时通知承包商。在任命正式生效前,承包商可提出反对意见。(JBCC Clause 5.2&5.4)

如果任命的建筑师、结构师、估价师尚未取得所在国的资质或从业资格,则任命无效。(MMFernandes (Pty) Ltd v Mahomed 1986(4)SA 383)

虽然是业主转让PA相应的合同权利,但是PA须独立判断并作出合同范围内的决定,业主无权干涉。包括:1. 验收工程;2. 工程指令;3. 决定合同变更金额;4. 工期延期;5. 付款证书核准,等等。(JBCC Clause 26.6, 17.1, 32.1, 29.7, 31.1&34.5)

PA作出的这些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只要该决定程序正确公正,业主不得擅自更改。(JBCC Clause 5.3)

JBCC合同并没有赋予其他咨询公司(AGENTS)任何合同权利,但是如果PA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转让部分权利给他们。(JBCC Clause 5.3.2)并通知承包商。这可以极大的方便承包商工作,比如讲结构有关现场指令转让到结构师等。但需注意,与业主有关的决定(NOTICE)并对业主有约束力的权利必须由PA发出。如:签署付款证书,批准延期等。(JBCC Clause 5.3)

业主不得以任何理由推翻、拒绝PA在合同范围内做出的决定。JBCC合同内规定的争议(DISPUTE)只针对业主和承包商之间,并没有业主和PA之间的争议。(JBCC Clause 40)如果PA做出的决定,明显有违职业原则或不利于业主,比如明显多核准最终付款证书金额,业主则可以通过法院起诉PA追回损失,但不得向承包商追回付款。

PA或其他咨询工程师对分包商的权利很小,仅限于审定分包付款证书、验收分包工作、分包工程变更等。对于任何指令均须向承包商下达,通过承包商转达分包商。

早期版本中业主通常要求PA任命一名业主驻点代表(Clerk of Work),以便及时监督工程施工和汇报工程进度。虽然新版本合同并无具体要求,在某些大型项目中,也会有类似的人员安排。但需要注意的是,该驻点代表如果不是PA自己,除非书面转让权利并通知承包商,并无任何发指令、验收工程的权利,仅做记录工程进度,天气记录,人员出工记录,现场事件记录等工作。驻点代表并不影响PA在项目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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