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們,你的這些兼職行為可能在無意中觸犯了“洗錢罪”

案例分析:

1、山西大學生關某,辦理2張信用卡,額度不足1000元。前往武漢市與非法套現團伙通過虛構交易非法套現22萬元,扣除給團伙55%的高額手續費後,只拿到了67500元。關某卻因涉嫌犯罪已被警方逮捕。

2、大學生劉某本意想要以兼職的方式賺生活費,根據集資詐騙犯許某的要求,在銀行開立了一張銀行卡並開通了短信通知業務,並將該銀行卡交給其使用。許某在擔任某投資公司市場總監期間,向社會不特定公眾非法集資,並以現金方式從中收取市場推廣費。共收取人民幣16萬元並存入上述銀行賬戶,期間,許某使用該賬戶向其妻子張某轉賬人民幣17.96萬元。

人民法院對劉某洗錢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劉某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並處罰金8000元。

近段時間以來,利用學生開卡、開網銀轉賬的現象有所上升,來律所諮詢的家屬大多是因為在校學生自我防範意識薄弱,不僅損害了自己的利益,也可能成為犯罪活動的幫兇。

大學生們,你的這些兼職行為可能在無意中觸犯了“洗錢罪”

什麼是洗錢罪?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

犯罪故意中“明知”的判斷,應當結合被告人的認知能力,接觸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況,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種類、數額,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轉換、轉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觀因素進行認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證據證明確實不知道的除外:

  (1)知道他人從事犯罪活動,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的;

  (2)沒有正當理由,通過非法途徑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的;

  (3)沒有正當理由,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收購財物的;

  (4)沒有正當理由,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收取明顯高於市場的“手續費”的;

  (5)沒有正當理由,協助他人將鉅額現金散存於多個銀行賬戶或者在不同銀行賬戶之間頻繁劃轉的;

  (6)協助近親屬或者其他關係密切的人轉換或者轉移與其職業或者財產狀況明顯不符的財物的;

  (7)其他可以認定行為人明知的情形。

洗錢罪的客觀行為方式有以下五種:

1、提供資金帳戶。這是贓款在金融領域內流轉的第一個環節,贓款持有人首先在金融機構開立一個帳戶,然後才將該贓款匯出境外或開出票據以供使用等。

2、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 只要明知該財產是上述犯罪所得的,無論採取質押、抵押還是買賣的方式同財產持有人交易,將該財產換為現金或金融票據,即可構成本罪。

  3、通過轉帳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也就是將非法資金混雜於合法的現金中,憑藉銀行支票或其他方法使這筆資金以合法的形式出現,以便用來開辦公司、企業,從而使得非法資金具有流動性並獲得利潤。

  4、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

  5、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比如說將犯罪收入藏匿於各種交通工具中,帶出國境,然後兌換成外幣或購買財產,或以國外親屬的名字存入國外銀行,然後再返回本國;開設賓館、洗浴、歌舞廳等服務行業及日常使用現金量大的行業,把非法獲取的收入混人合法收入之中。

被告人將洗錢罪的某一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誤認為本罪其他上游犯罪範圍內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屬於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中的對象錯誤,不影響洗錢罪“明知”的認定。

在這裡提醒各位,避免因不明原因的被協助洗錢而觸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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