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校教練「兼職」賣汽油賺差價

犯非法經營罪,被判有期徒刑10個月並處罰金1.5萬元

□廣西法治日報通訊員 鄒文琦

駕校教練龍某單獨或夥同他人私下從非法渠道購進汽油,再低價賣給駕校的其他教練,從中牟利。日前,北海市海城區人民法院以龍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並處罰金1.5萬元。

龍某系北海市某駕校的教練。2016年底,賴某(另案處理)到該駕校報名練車,龍某擔任他的教練。2017年3月的一天,賴某對龍某說,他認識銷售汽油的老闆,可以低價購進汽油,而駕校練車耗油量大,如果兩人合作向駕校供油,利潤相當可觀。

見有利可圖,龍某決定與賴某從非法渠道購進汽油,再以低於市場價的價格銷售給駕校的其他教練,從中賺取差價。隨後,賴某聯繫到一名銷售汽油的男子,採購92#號汽油並用白色塑料桶存儲在村裡的瓦房內。一旦接到龍某的通知,賴某就駕車將汽油運到指定地點賣給駕校的教練。

龍某嚐到私下銷售汽油的甜頭後,自2017年5月起便開始單幹。6月10日8時許,龍某正在藏匿汽油的民房內將汽油運到麵包車上準備對外銷售時,被公安民警抓獲。民警當場查獲2.5噸汽油。經查,龍某非法購進汽油9.34噸,經營所得8萬餘元。

海城區法院經審理認為,龍某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經營危險化學品,擾亂市場秩序,非法經營所得8萬餘元,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

法理評析

我國刑法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79條明確,違反國家規定,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我國對成品油經營實行許可制度,未取得許可的,任何人無權銷售。龍某在未取得任何許可證的情況下,非法購進汽油並銷售,違法所得8萬餘元,已達到追究刑事責任的標準,應當以非法經營罪判處相應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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