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言語恐嚇可以報警嗎?口頭威脅算不算恐嚇罪?

生活中很多人要是遇到什麼事情的話其實往往想到的就是找警察處理,卻是在一些事情上由警察來處理效果還是蠻好的,同時警察的出警效率也比較高,糾紛往往也會很快的得到處理。那要是有人被言語恐嚇可以報警嗎?下文中,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就來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言語恐嚇可以報警嗎

遇到有人言語威脅恐嚇的話可以報警。

在遇到有人言語威脅恐嚇的時候,選擇報警,這種報警行為屬於先行備案,對方有威脅言語但沒有實際作出違法犯罪事實的,被威脅人可先行向公安機關備案,一旦威脅人真的作出什麼違法行為,警方將會優先調查此人,也就是事先給對方打上記號。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二、口頭威脅算不算恐嚇罪

口頭威脅他人人身安全屬於違法,如果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則涉嫌尋釁滋事。

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包括:

(一)尋釁滋事罪的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l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二)尋釁滋事罪的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即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其動機是通過尋釁滋事活動,追求精神刺激,填補精神上的空虛。

(三)尋釁滋事罪的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場所秩序和生活中人們應當遵守的共同準則。尋釁滋事犯罪多發生在公共場所(也有一些發生在偏僻隱蔽的地方),常常給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財產造成損害,但是尋釁滋事罪一般侵犯的並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財產,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個社會挑戰,蔑視社會主義道德和法制。

(四)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要件

本條將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行為方式具體規定為: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隨意毆打他人,是指出於耍威風、取樂等不健康動機,無故、無理毆打相識或者素不相識的人。這裡的“情節惡劣的”,是指隨意毆打他人手段殘忍的,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造成被毆打人自殺等嚴重後果的等等。

2、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是指出於取樂、尋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動機,無故無理追趕、攔擋、侮辱、謾罵他人,此多表現為追逐、攔截、辱罵婦女。這裡的“情節惡劣的”,主要是指經常性追逐、攔截、辱罵他人的;造成惡劣影響或者激起民憤的;造成其他後果的等等。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行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或者侮辱婦女的,則構成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有公私財物,是指以蠻不講理的流氓手段,強行索要市場、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財物,或者隨心所欲損壞、毀滅、佔用公私財物。這裡的情節嚴重的,是指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的公私財物數量大的;造成惡劣影響的;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造成公私財物受到嚴重損失的等等。

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是指出於取樂、尋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動機,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製造事端,擾亂公共場所秩序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是指公共場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壞,引起群眾驚慌、逃離等嚴重混亂局面的。

行為人只要有上述四種情形中的任意一種,就構成尋釁滋事罪。但在審判實踐中,行為人往往既“強拿硬要”,又“隨意毆打他人”,或者先“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後“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行為人為滿足其尋求精神刺激、開心取樂的流氓動機一般會實施多個行為,這時只以本罪一罪認定。

這個時候往往會按照《治安管理條例》中的規定對行為人做出相應的處罰。而在我國言語恐嚇的行為,如果達到了情節嚴重的程度,則就有很大可能被認定為尋釁滋事罪,這個時候行為人被追究的就是刑事方面的責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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