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僅受道德約束嗎?它也會構成犯罪!

“同居”一詞,大家都不陌生,可以說是社會上的一種普遍存在的形式,大家普遍理解的同居是廣義上的,比如“婚前試愛”,兩個人情投意合,相戀後,共同居住在一起,最明顯的例子就是大學生戀愛後,在學校外租房同居,各種情形,不逐一列舉。但本文講的同居,是從狹義角度來講,說明哪類同居受道德約束,哪類同居是法律所禁止的,又有哪類同居屬於違法犯罪行為。

“同居”僅受道德約束嗎?它也會構成犯罪!

在婚姻生活中,存在著通姦、婚外情、一夜情等行為,所謂通姦是指雙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秘密、自願發生兩性關係的行為。婚外戀則泛指已婚者與配偶之外的人發生戀情。一夜情是指已婚者或未婚者與他人發生關係,通姦、婚外戀、一夜情都屬於有悖社會主義道德的行為,一般由道德規範調整。

“同居”僅受道德約束嗎?它也會構成犯罪!

婚後,夫妻雙方應互相忠實、互相尊重,法律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此處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居住。俗稱為姘居。這種行為是違法的,也是訴訟離婚的法定理由,非過錯方在離婚時可以請求物質損害及精神損害賠償。因此,發生這種非法同居的過錯方,是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的。

“同居”僅受道德約束嗎?它也會構成犯罪!

那麼何種情況下,同居會承擔刑事責任呢?有以下三方面:

1、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或明知對方有配偶,而以夫妻關係與之同居,可構成重婚罪,承擔刑事責任,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明知是不滿14週歲的幼女而與之同居,發生性關係,以強姦罪論,從重處罰。

3、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為破壞軍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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