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為“聘用”實為“同居”的協議,違背公序良俗無效


名為“聘用”實為“同居”的協議,違背公序良俗無效


審理法院: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魯01民終71號 案由:同居關係糾紛 裁判日期:2020年02月21日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原審原告):徐某某,女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某某,男

一審法院查明

徐某某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王某某依法履行協議;2.訴訟費用由王某某負擔。
一審法院查明:徐某某與王某某相識,因擔心登記結婚會取消徐某某的低保資格,故雙方未登記。為同居關係穩定,雙方於2016年4月22日簽訂協議書一份,約定“雙方為終生聘用關係,男方自願用其全部工資供養女方的三個孩子,女方自願照顧王某某百年。老人的老家韓廟鎮有一套在自己名下的房產,其產權屬於老人自己所有,支配權歸王某某老人自己所有。王某某老人的身份證、戶口本、工資本、銀行卡及所有私人物品等都歸女方徐某某保管。自協議之日起,由女方負責男方的衣食起居,生老病死

,男方王某某每月的工資及其他收入全部由女方保管、支配,直接存入女方女兒的名下供其讀完大學參加工作後,男方王某某的工資依然由女方徐某某負責保管和支配,用其繼續供養其餘兩個孩子長大成人”。

協議簽訂後,徐某某與王某某開始同居。2017年8月份,雙方分開。徐某某於2017年12月份在協議書上手寫添加“如一方違約,賠償受損失一方違約金50萬元”內容,並由王某某捺印。現王某某已終止上述協議履行

一審法院裁判

一審法院認為,徐某某與王某某未辦理結婚登記而進行同居,其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二人為穩定同居感情,維持同居關係,確定男女雙方同居期間各自的權利義務而簽訂的案涉協議,雖系雙方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但該協議約定的內容違反了公序良俗的民法基本原則,與普遍民眾的道德理念背道而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之規定,應屬無效。故徐某某要求王某某繼續履行協議約定的訴訟請求,於法無據,理由不當,一審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判決:駁回原告徐某某的訴訟請求。

上訴人主張

徐某某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2.本案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八條判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自願簽訂的協議無效,屬於調查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

1.雙方簽訂的協議原本是一份永久聘用協議,上訴人亦履行了協議內容,在協議有效期內被上訴人沒有依法向法院申請解除協議和授權。

2.在原協議上補充違約責任系被上訴人提出,該部分即便違反了公序良俗,也是被上訴人蓄意造成,故此協議造成的後果應當由被上訴人承擔。

3.被上訴人委託代理人的辯論缺乏事實和依據,其在一審提交的證據並非被上訴人本人接收,故不能作為證據向法院提交。

4.上訴人原計劃在與被上訴人登記辦理合法婚姻手續後退出低保,但是因被上訴人子女拒不歸還其身份證,當人事雙方不能安心辦理婚姻登記手續。

5.被上訴人與我談及一起生活的事宜,本身就不符合公序良俗,但是協議的達成出於各方的實際需要,僅有約束各自行為的作用,故不違反公序良俗

6.一審法院忽略了民事告知書、授權書和協議書之間的法律關聯,亦未在判決書上體現雙方約定的投資事宜。

被上訴人辯稱

王某某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1.在上訴人表示願意與被上訴人作老伴的情況下,雙方才開始的同居生活

2.雙方之間不存在聘用關係,名為聘用實為同居,該聘用行為及所簽訂的協議違背公序良俗,屬於無效協議。

3.被上訴人退休工資較高,無需任何投資,不存在與上訴人之間的合夥投資行為。

二審法院裁判

本院認為,根據法律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本案中,上訴人徐某某與被上訴人王某某未登記結婚,二人基於同居關係簽訂了《協議書》,但是《協議書》約定的內容有違公序良俗,故案涉《協議書》無效。同時,徐某某主張王某某對其損失承擔法律責任,但是未提交證據證明被上訴人對其損害行動的發生與具體結果,故本院對其主張不予認可。此外,徐某某提出的關於雙方約定投資的主張屬於二審新增訴訟請求,故本院不予處理。據此,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徐某某的訴訟請求,並無不當。
綜上所述,上訴人徐某某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對其上訴請求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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