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宣恭:破除“所有制中性論”的錯誤認知

編者按:人類社會出現過的不同所有制各有特定的主體。它們在社會生產目的、經濟活動方式以及社會生產體系中所處的地位不同,在生產過程、流通過程中所起的作用、獲得社會財富的方式和份額也各不相同。所有制主體的這些差別決定了各種所有制具有不同的社會性質。將某些國際經濟組織使用的“競爭中立”立場,偷換為市場關係沒有性質區別的“競爭中性”,並過度引申而提出所謂“所有制中性”論,主張要促進市場公平競爭(即他們所說的實現“競爭中性”)就不要講企業的所有制屬性。這種說法既抹殺了生產資料所有制及其性質對社會經濟關係的基礎性決定作用,也是對歷屆黨代會報告精神和習近平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的曲解,在理論上是錯誤的。


自改革開放以來,鞏固發展社會主義公有制與進行私有化的鬥爭始終沒有停息過。追隨新自由主義的學者們不斷翻新策略和口號,一波又一波地對公有制發起攻擊。在一系列鼓吹私有化的計謀被揭穿之後,最近又冒出一種“競爭中性”+“所有制中性”論,鼓吹要促進市場公平競爭就不要講企業的所有制屬性,企圖採用“掩人耳目”的手法,麻痺人民的社會主義意識,暗渡陳倉,進一步推行私有化。對這種錯誤的認知,必須加以澄清和批判。


吳宣恭:破除“所有制中性論”的錯誤認知


一、“所有制中性論”的理論錯誤


所謂“中性”,在詞義上有兩種解釋。一種是指在內部存在性質差異或對立的事物中不顯示差異性的狀態,如化學中不顯示鹼性或酸性特徵的溶液。在這種語義裡,中性的化學溶液是以事物內部存在不同性質或特性為前提的,只是不同特性的物質在一定條件下中和了,顯示不出鹼性或酸性。第二種解釋是,不存在性質差別的事物,如不酸不鹼、不陰不陽。顯然,我國“所有制中性論”鼓吹者就屬於第二類。他們認為現代企業是“法人實體”,性質上都一樣,主張推進“競爭中性”要摘下企業頭上的“所有制帽子”,實際上否認所有制存在社會性質的差別。但是,所有制真的不存在社會性質的差別嗎?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該不該摘下“所有制帽子”?

所有制是人們(所有制主體)圍繞一定財產(所有制客體)形成的權能、責任和利益關係。所有制不僅因客體的不同而存在差別,如以生產資料為客體的生產資料所有制和以自身勞動力為客體的勞動力所有制互不相同;更重要的還由於主體的不同而存在社會性質上的差別。不同類的所有制各有特定的主體,他們在社會生產目的、經濟活動方式以及一定社會生產體系中所處的地位不同,在生產過程、流通過程中所起的作用、獲得社會財富的方式和份額也各不相同。所有制主體的這些差別決定了各種所有制具有不同的社會性質。例如,在資本主義社會,掌握一定量貨幣和生產資料的所有制主體,以追求最大剩餘價值為根本的生產目的,按勞動力的價值購買沒有生產資料的勞動者一定時期的勞動力支配權和使用權,並在這期間最大限度地驅使僱傭勞動者按其預定目的進行勞動,獲得勞動者創造的全部產品及其價值,實現資本的增值。在這種生產資料所有制基礎上建立起特有的生產關係,剩餘價值的無止境的追求成為社會生產的特定內容和目的,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呈現一系列與資本和剩餘價值相聯繫的特點。經濟學普遍把這種經濟關係稱為資本主義,認定這種所有制具有資本主義性質。

與之相反,生產資料社會主義國家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勞動人民成為共同的所有制主體,在所有制範圍內擁有同等的所有權,為了勞動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充分滿足和全面發展,有組織地進行協作勞動,迅速發展社會生產,並按照有利於社會的原則共享日益豐富的生活資料。社會主義生產資料公有制與資本主義生產資料私有制相比,所有制主體的社會地位、社會生產目的、經濟行為、與他人結成的關係和經濟後果都各有自身的特點。可見,只要所有制主體具有不同特點,所有制的社會性質就各不相同,以它為基礎建立的經濟關係及其導致的社會影響就有差異。

進一步考察,不僅私有和公有類型的所有制在社會性質上存在差別,在同一種類型的不同所有制之間,也存在性質上的差異。例如,馬克思指出:“私有制作為公共的、集體的所有制的對立物,只是在勞動資料和勞動的外部條件屬於私人的地方才存在。但是私有制的性質,卻依這些私人是勞動者還是非勞動者而有所不同。”[1]具體地說,雖然以勞動者為所有制主體的所有制,在類型上可歸入私有制之列,但是,勞動者自己擁有生產資料,有條件也有權力獨立從事生產,獲得自己勞動的所有成果。這種勞動者的個人所有制不引起、不存在無償佔有別人勞動的剝削關係,勞動成為所有權的源泉。反之,同樣屬於私有制類型的、以非勞動者的資本家為所有制主體的所有制,卻是依靠僱傭勞動者進行生產,以剝削勞動者創造的剩餘價值而存在和發展。對比之下,可以鮮明地看到兩種私有制形成的經濟關係和社會性質存在重大的差別。就公有類型的所有制進行分析,也能看到其中的所有制存在差別。如全民所有制主體涵蓋整個社會,由社會主義國家代行所有權,根據全體人民的利益和意願行使權利。集體所有制的財產則只屬於部分勞動者所有,由他們根據集體的利益和意願支配和使用,勞動成果也歸集體所得,集體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侵犯。兩種所有制主體涵蓋範圍不同,決定他們的生產目的、行為方式、社會影響和利益歸屬各有特點,從而在性質上也出現差別。正是基於兩種公有制在性質上的差別,社會主義國家尊重、維護集體所有制的財產權利,不僅不對其進行干預,而且從多方面加以扶持和幫助。

至於混合所有制,有人將其說成是“中性”的所有制,當作“中性”論的典範。這也是錯誤的。混合所有制是多種社會性質不同的主體聯合投資,按各自的投資份額享有所有權的財產製度,常見的有公有產權主體與私有產權主體按不同份額共同投資組建的合夥制、股份制。它之所以被稱為混合所有制,就是因為它的出資者的社會性質多樣,有別於由單一性質的主體出資的經濟組織。例如,同樣被稱為股份公司的企業,由於出資者的差別,它們的社會性質有所區別。有的企業全部由私有制主體投資,按照資本主義的社會生產目的和經濟規律運營,屬於資本主義性質;有的由公有制主體和私有制主體聯合出資,其運作方式既不同於公有制企業,也有別於純粹資本主義企業,屬於混合所有制。在混合所有制企業裡,股權在公有主體和私有主體的分配比例,都是錙銖必較,所有權是截然明瞭的。因此,混合所有制不是“不公不私”的、性質無差別的“中性”所有制,而是既不同於公有制,又不同於私有制的、獨立存在並具有自身特性的所有制。

總之,各種所有制由於產權主體不同,必然產生社會性質上的差別,那種否認所有制性質差別的“所有制中性”論是非常錯誤的,對堅持中國特z色社會主義制度和道路具有很大的危害。

吳宣恭:破除“所有制中性論”的錯誤認知


二、從市場競爭引申出“所有制中性”的錯誤


多數的“所有制中性”論是從“競爭中性”引申出來的。如有人主張“推進競爭中性要摘下企業頭上的‘所有制帽子’”;“在企業的分類上,不再區分所有制,而是從規模、行業或技術特點等區分。”[2]這就得分析一下,“競爭中性(Competitive Neutrality)”是怎麼一回事?它是否是科學的經濟學用語?作為市場行為的競爭,能不能推導出“所有制中性”的結論?

1993年,澳大利亞新威爾士大學希爾默教授提出一份報告,認為政府企業參與競爭性市場並憑藉其所有權享有獨特的競爭優勢時,市場資源配置就會出現扭曲。據此,他要求限制政府企業藉所有權得到的特殊優勢,而讓企業利用“規模、資產、技能、經驗和文化的差異”去參與競爭(因為他認為這些差異“是每個公司獨特的競爭優勢和劣勢的基礎,是市場經濟競爭的標誌”)。基於這份報告的精神,澳大利亞聯邦政府於1996年發表《聯邦競爭中立政策聲明》,宣佈政府平等對待競爭中的各種企業的政策。不久,OECD(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接受這種政策和“Competitive Neutrality”用語,並在2012年發表了《競爭中性:維持國有與私人企業公平競爭的環境》,把“競爭中性”歸納為八大要素,即國有企業組織合理化、成本確認、商業回報率、公共服務義務、稅收中性、監管中性、債務中性與補貼約束、政府採購。除此,OECD還發表一些文件,如《國有企業與競爭中立原則》,說明和補充了國際經貿關係中的政策指導意見。

從以上的簡單敘述可以看到:“Competitive Neutrality”比較準確的中文涵義應該是“競爭中立”而不是“競爭中性”。因為,OECD實際上是傾向非政府經濟機構,維護它們的利益的,它所說的“Competitive Neutrality”只是關於市場交換某些具體活動的政策性指導意見以及對待不同競爭主體應該遵循的原則,其標榜的是平等地對待市場中的各種競爭者,使任何經濟實體不會因為所有權差異而處於有利或不利地位。這就是說,OECD口頭上倡議政府或國際經濟組織對待不同主體的競爭要堅守中立態度,不偏不倚,爭取實現公平原則。它不僅不是要分析競爭的性質,主張競爭沒有性質差別或“中性”,反而是以企業和競爭存在性質上的差別為前提的,例如,它的一些文件就明確地區分了屬於國有的企業和屬於私人所有的企業。可見,“Competitive Neutrality”的主旨和要求是“中立”,而非“中性”,中文把它翻譯為“中性”既是不準確的,還容易被別有意圖的人所利用。

我國有些人見到國際組織用過“Competitive Neutrality”如獲至寶,先是利用它指責我國市場競爭不平等,將“競爭中性”吹捧為“領導幹部必知”的新理論,繼之即偷換概念,將競爭“中立”改為競爭“中性”,然後進一步將它倒栽到所有制上面,宣揚“所有制中性”,要求在所有制上“一視同仁”。其實,他們的說法是自相矛盾的。既然所有制是“中性”的,沒有性質的差別,就沒有“彼此”之分,那又何必提出“一視同仁”?反過來,既然要求對各種所有制“一視同仁”,那就說明所有制客觀上存在性質的差別,才會出現他們認為的“厚此薄彼”,怎麼會存在所有制“中性”呢?

即使不從語義上去辨別是非,而從經濟關係進行分析,“競爭中性”也是不能成立的。先以資本主義社會的市場競爭關係為例。在那裡至少存在幾類主要的競爭:一是一般商品市場的競爭,參與者包括各個階級、階層的出售者和購買者。他們各自以獨立的身份進行交換,起支配作用的是價值規律和市場供求規律。二是勞動力市場的競爭,參與者是僱傭勞動者和資本家。勞動者雖然也有獨立的身份和自由的權利,但是,他們除了出賣自己的勞動力之外,沒有其他謀生的手段,在市場競爭中處於絕對劣勢,往往只能以低於勞動力價值的價格出讓自己勞力的支配權和使用權,為資本家創造剩餘價值,導致價值規律向剩餘價值規律轉化。三是不同資本家集體之間的競爭,實質上是他們爭奪剩餘價值的關係,即按資分配關係,支配的是資本主義的平均利潤率規律和資本積累規律。四是土地市場的競爭,參與者是土地所有者和農業(產業)資本家,前者憑藉所壟斷的自然資源,不費勞動坐收絕對地租和級差地租,他們和農業(產業)資本家之間的關係是瓜分超過平均利潤以上的超額剩餘價值的競爭。資本主義社會的市場類型還有很多,但僅從這四種市場看,它們的競爭主體不同,競爭各方的地位不同,競爭追逐的目標不同,競爭的方式不同,支配競爭的經濟規律不同,競爭導致的結果也不同,這些內涵差別很大的競爭關係的社會性質有可能相同嗎?可能是“中性”的嗎?從資本主義國家的實際行為看,它在國內向來都只支持壟斷資本對中小資本的壓制和對勞動人民的剝削,在國際上偏袒本國企業,打擊外國企業,特別是打擊社會主義國家的國有企業。他們連平等對待各類競爭都辦不到,還奢談什麼“競爭中性”?

再從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市場競爭觀察。在這階段,社會主義生產關係與資本主義生產關係並存,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之外還存在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和集體所有制經濟都屬於公有經濟,生產資料都歸勞動人民共同所有,生產目的都是為了滿足勞動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勞動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共同的,在它們內部以及互相之間發生的市場競爭,都是共同所有者——勞動人民之間為了爭取發展條件和機會的競爭關係,都受社會主義基本經濟規律支配。但是,資本主義市場經濟中人們的關係就與之截然不同。可見,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市場競爭的情況是複雜多樣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資本主義市場經濟內部及兩種市場經濟之間,都存在各種各樣、不同性質的競爭。除此之外,兩種公有制由於所有制主體的規模、範圍不同,產生不同的經濟利益(整體利益和集體利益),由此在追求的具體目標、競爭的方式、手段還會存在某些差別,也就是說,即使在公有經濟當中,市場競爭各有特點,也不是“中性”的。

綜上所述,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多種所有制經濟同時並存,各種所有制內部及相互之間都存在市場競爭。由於所有制主體的社會性質不同,追求的目的和手段不同,各自受到不同經濟規律的支配,他們互相之間進行的競爭具有各自的特性。所以,“競爭中性”論混淆了競爭本身的性質與對待不同競爭需要遵循的原則,在理論和實踐上都是錯誤的。再者,生產資料所有制是生產關係的基礎,它決定人們在直接生產過程和交換過程、分配過程的關係。交換和競爭關係是在一定所有制基礎上產生的,受生產資料所有制所決定,而不能決定所有制。企圖借虛幻渺茫的“競爭中性”引申出“所有制中性”,顛倒生產資料所有制與其他生產關係基本關係,完全是唯心主義行徑。

針對假借平等競爭、否認國有經濟重要作用的言論,習近平在2014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上的講話告誡我們:“西方一些人把矛頭對準我們的國企,抹黑國企,說是要“公平競爭”,實際上醉翁之意不在酒,是要搞垮中國共產黨領導和我國社會主義政權的重要物質基礎和政治基礎。我們不能上當!”

吳宣恭:破除“所有制中性論”的錯誤認知


三、“所有制中性”論的其他錯誤“依據”


除了依賴“競爭中性”論的任意推導,“所有制中性”論者還杜撰了一些“依據”。有人認為,企業是法人實體,性質上都一樣,呼籲要把企業的屬性和所有者的屬性適當分開,摘下企業頭上的“所有制帽子”,主要理由是:“將所有者和企業拴在一起是市場經濟發展初期的表現,……市場經濟走向深化後,一個重要的特徵是現代企業制度的兩權分離,即企業所有者和經營者分離,企業是法人實體,再加上所有者的屬性和帽子,容易模糊扭曲企業本身的性質。”[2]這種觀點混淆了企業法人作為獨立產權主體在市場中的相互關係和企業的內部關係,至少存在兩個錯誤。第一,企業作為“法人實體”仍然有社會性質的差別。法人是依法成立並能以自己的財產行使權利和義務的組織。各種組織只要符合法律規定,辦理登記手續就可成為法人。所以它的形式多種多樣,所包涵的產權在構成上也各不相同。例如,實行承包制的國有企業,其法人財產權只包含“佔有、使用和依法處分的權利”,而不包括領有權(即狹義的所有權),即不擁有完整的獨立的產權。這種“法人實體”的社會性質毫無疑義地屬於社會主義國家所有制。至於以公司製為典型的現代企業“法人”,雖然享有完整的財產所有權,得以在市場上獨立於它的出資者,但是,它並沒有否定股東對其投資的所有權。因為股東正是出資者在企業內部的化身。《中共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在確定“企業擁有包括國家在內的出資者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成為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實體”之前,還指出“企業中的國有資產所有權屬於國家”。從“法人實體”內部看,全部的財產是由出資者注入資本形成的,出資者就是所有者,他們按投入企業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權利。投資份額大的股東將對企業的活動起著重要作用,從而影響企業的發展方向和性質。國有獨資公司會按照社會主義經濟原則經營和發展;全部由私人投資的公司必然要追求最大利潤。所有者的差別必然導致這兩類企業的性質根本不同。由不同所有制主體投資組建的企業,屬於混合所有制,企業生產經營追求的目的、遵循的經濟規律及由其決定的社會性質,既有異於社會主義公有制,也不同於資本主義私有制。總之,不同企業法人的所有者的社會性質各種各樣,根本不可能存在性質毫無差別的中性“法人實體”。第二,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不可能使企業性質變為“中性”。所謂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以下簡稱兩權分離),指所有者不親自經營自己的財產,而將其委託給他人經營,自己只保留對企業的歸屬權(狹義所有權)和宏觀支配權。它存在於兩種情況:一種是產權在企業外部的分離,如社會主義國有企業實行資產經營責任制時,國有資產代表者(政府)與所屬各個企業之間的產權分離;另一種是在企業內部所有者與管理人員在權責上的分工。從前一種情況,即政府(國家)與國有企業的“兩權分離”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企業法》的規定,“企業的財產屬於全民所有,國家依照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原則授予企業經營管理。企業對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和依法處分的權利。”顯然,這種分離並沒有改變財產的所有者,完全不會改變企業屬於全民所有的性質。後一種“兩權分離”則是公司制企業內部治理結構的部分產權配置。它規範股東、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人員之間的權力、責任、利益關係,一方面合理安排所有者對經營者實行激勵和約束的關係;另一方面保證股東(所有者)行使其權力,貫徹其共同意志,實現其利益,尤其要確保經理人員的決策與股東利益相一致,有效降低代理成本,防止“內部人控制”。現代產權制度的基本要求是:“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不管產權主體是單一公有制的、私有制的或是公有、私有混合的,都必須清楚有效地維護所有者的權利。習近平在2016年10月10日召開的全國國有企業黨的建設工作會議上指出:“建立中國z特色現代國有企業制度,要立足我國國情,不要生搬硬套外國的做法。公司治理本來就沒有什麼放之四海而皆準的模式。我國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社會主義國家,國有企業當然要同大的體制合拍,不要向任何西方企業看齊,也不可能看齊。”[3]顯然,只要企業所有者是社會主義性質的,法人實體就必然“同大的體制合拍”,必定是社會主義性質的,怎麼可能是“中性”的呢?

有人為了宣揚“所有制中性”,甚至不惜採取歪曲和捏造的手法。第一,歪曲全黨代表大會的《報告》。他在文章裡列舉幾次《報告》所提的“兩個毫不動搖”,接著只說一句:“歷次中央全會文件表述的核心實際上與競爭中性和所有制中性的內涵並無二致”,[4]不提任何的理由和論證,便輕便地攜帶出競爭和所有制是中性的結論。其實,“兩個毫不動搖”的表述,正好說明兩類所有制存在差別,絕非“中性”的。首先,幾次黨代會《報告》涉及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經濟時都是分開陳述的,表明這兩類經濟確實存在社會性質的差別,由此才需要講“兩個”(而非一個)“毫不動搖”。如果它們的性質和作用都一樣,自然會同樣發展,何必屢次分兩句話講什麼“毫不動搖”呢?其次,在提出兩個“毫不動搖”時,對其必要性和社會意義的敘述是完全不同的。黨的十六大《報告》指出:“必須毫不動搖地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發展壯大國有經濟,國有經濟控制國民經濟命脈,對於發揮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增強我國的經濟實力、國防實力和民族凝聚力,具有關鍵性作用。集體經濟是公有制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實現共同富裕具有重要作用。”這裡表明,要鞏固發展公有經濟是因為它對發展社會主義生產關係和生產力具有重大意義;當提到要發展非公有制經濟時,僅說因為它“對充分調動社會各方面的積極性、加快生產力發展具有重要作用”,而沒有涉及它對強化社會主義制度的重要性。表明黨中央清楚地認識到兩類所有制在社會性質和社會作用的差異,以之作為處理兩類所有制關係的認識前提。再次,對兩個“毫不動搖”的表述存在巨大差別。對公有制經濟是坦然明確地申明要加以鞏固和發展;對非公有制經濟則除了“鼓勵、支持”還加上“引導”。這是因為,非公有制存在自身固有的缺陷,如不加以引導,聽其任意發展,可能背離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和方向。兩個“毫不動搖”的表述,正是以兩類所有制不同的社會性質及可能產生的社會效應為根據的。可見,企圖用兩個“毫不動搖”引申出“所有制中性”論,是對黨代會《報告》的嚴重歪曲,不僅在理論和實踐上站不住腳,還充分暴露出論者手法的卑劣。第二,為了挾洋自重,他竟然把“所有制中性”也說成是外國老爺的意見,說什麼:“兩個中性原則的緣起本身就是在國際貿易中為不同國家不同所有制經濟在市場經濟體系中創造公平競爭環境。”[4]試問,OECD也把“所有制中性”定為國際經濟交流的原則嗎?如果沒有,這豈不是以捏造代替理論論證嗎?

吳宣恭:破除“所有制中性論”的錯誤認知


四、“所有制中性論”主張的本質


否認所有制的社會屬性不單純是理論是非的問題,這一理論還涉及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及黨關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經濟制度表述的問題。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我國同時存在著兩種主要的生產資料所有制:社會主義公有制和資本主義私有制,在此基礎上形成並存的社會主義生產關係和資本主義生產關係。兩種生產關係主體不同,社會性質不同,各自根據自身固有的規律朝著不同的方向發展。哪一種關係的經濟力量及其控制力、影響力強大,就將影響我國社會發展的方向。中國共產黨和廣大勞動人民以振興華夏、最終實現沒有剝削、人類全面發展的共產主義作為最終理想,就不能不認清兩種所有制的相互關係及其對社會發展前途的影響,正確處理兩者的關係。“所有制中性”論抹殺不同所有制在社會性質和社會作用的重大差別,掩人耳目,麻痺人民維護社會主義公有經濟的信念,將使私有制得以隨意進入國民經濟的關鍵、要害部門,擠佔和取代公有制的主體地位和國有經濟的主導地位,最後瓦解社會主義制度。

第一,這種謬論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相關法律,企圖破壞社會主義國家的立國根基。2018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國有經濟,即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力量。國家保障國有經濟的鞏固和發展”;“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憲法》的這些規定明確宣示,我國的所有制各具特有的社會性質,地位和作用也不相同,絕不是所謂“中性”的。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既要鞏固和發展國有經濟和集體經濟,維護公有制的主體地位,又要鼓勵、支持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並對其進行引導。這些規定是社會主義國家的立國根基,不容反對和破壞。

第二,曲解全黨黨代會報告精神和習近平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歷屆黨代會報告和習近平一貫強調國有企業的社會主義性質及其對社會主義事業的重大意義,多次號召做強、做優、做大國有企業。例如,“國有企業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重要物質基礎和政治基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經濟的‘頂樑柱’。要按照黨的十九大部署推動國有企業深化改革、提高經營管理水平,使國有企業成為貫徹新發展理念、全面深化改革的骨幹力量,成為我們黨執政興國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5]“國有企業是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也是我們黨和國家事業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一定要搞好。西方一些人把矛頭對準我們的國企,抹黑國企,說是要“公平競爭”,實際上醉翁之意不在酒,是要搞垮中國共產黨領導和我國社會主義政權的重要物質基礎和政治基礎。我們不能上當!要堅定不移把國企做強做優做大,不斷增強國有經濟活力、控制力、影響力、抗風險能力。”“如果把國有企業搞小了、搞垮了、搞沒了,公有制主體地位、國有經濟主導作用還怎麼堅持?工人階級領導地位還怎麼堅持?共同富裕還怎麼實現?我們黨的執政基礎和執政地位還怎麼鞏固?我們一定要想清楚,各級領導幹部特別是高級幹部要想清楚,國有企業廣大黨員、幹部、職工要想清楚,不能稀裡糊塗跟著喊口號,更不能中別人的圈套!”[3]可見,否認所有制的性質差別是對習近平講話的曲解。

第三,這種謬論妨礙當前經濟問題的解決。我國經濟存在許多問題,例如,盲目生產,產品、產能過剩,經濟結構失調,生態環境嚴重破壞,偽劣有害產品充斥,投機欺詐行為頻發,金融風險增大,分配嚴重不公,等等,長期得不到解決。這些問題大部分都與資本主義性質的私有經濟的逐利性、侷限性密切相關。必須從所有制找出問題產生的真正根源,才能對症下藥、更好解決問題。但“所有制中性”論只承認企業在規模、行業或技術特點等的差別,否認其社會性質的差異,模糊人們的視線,妨礙人們的正確判斷,容易誤導解決問題的途徑和方法。

總而言之,“所有制中性”論的流傳將嚴重危害社會主義事業,應該加以揭露和批判。習近平2016年10月11日全國國有企業黨的建設工作會議上指出:“這些人很清楚國有企業對我們黨執政、對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重要性,想搞亂人心、釜底抽薪。而我們有的同志也對這個問題看不清楚、想不明白,接受了一些模糊的、似是而非的甚至錯誤的觀念。我們要善於從政治上看問題,決不能認為這只是一個簡單的所有制問題,或者只是一個純粹的經濟問題。那就太天真了!”[3]事實上,社會主義公有制是關係到經濟基礎和政治基礎的重要問題,不容反對、抹殺。


參考文獻:

[1]馬克思.資本論: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829-830.

[2]張一鳴.全國政協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原副主任劉世錦:推進競爭中性要摘下企業頭上的“所有制帽子”[N].中國經濟時報,2019-03-24(008).

[3]習近平.堅持黨對國有企業的領導不動搖開創國有企業黨的建設新局面[EB/OL].中國政府網,(2016-10-11)[2019-06-17].http://www.gov.cn/xinwen/ 2016-10/11/content_5117541.htm

[4]高尚全.堅持基本經濟制度把握兩個中性原則[J].北京:旗幟,2019(1):25-26.

[5]習近平在江蘇徐州市考察時強調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緊扣新時代要求推動改革發展[EB/OL].中國文明網,(2017-12-14)[2019-06-17].http://www.wenming.cn/specials/zxdj/xjp/zyjh/201712/t20171214_4524070.shtml


(作者:吳宣恭,廈門大學經濟研究所教授;來源:《當代經濟研究》202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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