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不要引进恶意补足年龄原则

要不要引进恶意补足年龄原则

恶意补足年龄制度源于英美法系。

考虑到划定刑事责任年龄过于机械,

有些未成年人早熟,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未成年人主观恶意已经能够区分对错,

而又执意触犯法律,即使实际年龄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仍然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其实,在英国并未没有“恶意补足年龄”的正式称谓。

基于判例法的传统,很长一段时间都没有专门规定刑事责任年龄。

直到14世纪才正式确认年龄作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因素。

主张引入这个制度的理由是,

可以充分发挥刑罚的惩戒作用和预防作用,

告慰受害人家属,警告潜在的犯罪人,发挥刑罚一般预防作用。

问题在于既有制度资源不同。普通法的重要特点是遵循先例,

有一系列的令状、案卷、注解、案例报告,

形成了数量庞大的案例资源。法官要依据在先判决进行裁判。

我国是一直都是成文法系传统,远至汉唐,近至明清,

民国时期,都有成文法,比如《唐律疏议》中就规定了详细的刑事责任年龄。

如果解除刑法刚性约束,又没有科学的测量方式跟进,

可能面临和正当防卫一样的窘境,陷入新的自由裁量权漩涡。

比如恶意的认定标准如何统一,需要按照法律,

并结合教育学、生物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学科门类综合确定,

这恐怕是现在以成年人为对象的司法体系无法担负的责任,成为不能承受之重。

如果没有专业的少年司法系统作为支撑,

在现有的网络舆论条件下,很可能导致舆论裁判,

民愤极大成为是否入刑的衡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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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引入恶意补足年龄还可能造成新的社会隐患。

补足到什么年龄合适?14岁还是18岁?

如果补足到14岁,假设12岁被判刑并收押到监狱,

按对未成年人的最高刑罚无期徒刑计算,执行二年以上,

如果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

这就意味着可能34岁出狱。

如果未成年犯管教所挽救、教育不力,

又无配套的专业心理辅导,有力的教育惩戒制度跟进,

他们在出狱后可能进一步滑向犯罪深渊,对社会形成更大威胁。

在一般预防效果方面,恶意补足年龄制度带来的成效可能一般。

确实有些儿童早熟,也有儿童都处于正常发育甚至推迟发育状态。

对于早熟的人,他们在犯罪时想得更多的是如何避免被发现,而非是否会被惩罚;

而对于不成熟的儿童,因为对法律基本处于无知状态,

刑事责任年龄高低都无法起到震慑作用。

所以,这个制度对于那些既早熟又预谋犯罪的儿童有效,

对于其他低龄儿童犯罪恐怕收效甚微。

如果只针对这部分儿童,我们是要需要修改《刑法》,

还是要重新思考为什么未成年人犯罪频发,如何解决低龄儿童犯罪问题?

低龄儿童犯罪一般具有模仿性、戏谑性、冲动性特点,

他们通常比较任性、放纵、狭隘、固执,

存在精力旺盛和自制能力差、过度活跃和认知结构缺陷等内在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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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有的发育早,产生了生理欲望,

在得不到及时性教育时,就可能滑向违法犯罪。

其实,刑事责任年龄是一个司法政策问题,

有的国家低,也有的国家高。

比如,英国的苏格兰和威尔士地区刑事责任年龄是10岁,

美国有35个州没有设置刑事责任年龄,

而在欧盟,德国、意大利、芬兰等

多数成员国多将刑事责任年龄定在 14 或 15 周岁,

波兰的刑事责任年龄为 17 周岁,卢森堡和比利时的刑事责任年龄为 18 周岁。

刑事责任年龄解决的是承担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的问题。

至于在这个年龄以下犯罪人,

法律应当更加仔细的甄别他们适合承担什么责任?

如何实现对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这就需要建立适合未成年人心理、生理特点的立案、

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司法制度。

年龄不应当是未成年人接受接受法律管控的分水岭,

只要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列的不良行为都应当进入法律程序。

可以在现行《刑法》之外,另起炉灶,

建立起少年司法制度,不仅包括未成年人警务、

检察和法院等机构,还包括专门的未成年人审前拘留中心和少管所。

可以建立亲职教育制度,改造收容教养制度,

专门少年法庭(法院)处理相关触法、违法、犯罪案件,

由此形成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惩罚、挽救体系。

由法院按照司法程序审理相关案(事)

件可以对未成年人形成有效震慑,弥补执行刑罚和家庭管教之间的真空,

避免要么将低龄儿童按照严刑峻法送入入狱,要么一放了之危害社会。

任何一个制度都不是单独发挥作用,而是凭借各种既有制度资源才能发力。

在少年司法制度基础上,再辅以恶意补足年龄制度和善意延长年龄制度,

更具有科学性,公正性,可以让每一个人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因此,如果说单谈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扬汤止沸,

那么在现行《刑法》基础上叠床架屋建立恶意补足

年龄制度可能脱离了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特点,

也没有充分考虑现有司法制度的承载能力。

病急不能乱投医,

最根本的解决之道在于推进少年司法改革,

建立少年司法制度。

否则,可能耽误了宝贵的改革时机,

或者导致刑事责任年龄一降再降,

或者导致刑事责任年龄成为糊涂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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