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平山县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春季森林封山防火的公告

【公告】平山县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春季森林封山防火的公告

平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2020年春季森林封山防火的

公 告

去冬今春以来,我县降水极少,持续的大风干旱天气极易引发森林火灾,极大地威胁着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坚决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2020年春季森林封山防火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5月31日,为全县森林高火险封山防火期。

二、全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区、森林景区和自然保护区为封山防火范围。

三、在森林高火险期封山防火范围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进入全县景区内郊游、踏青等活动;

(二)携带火种、火源进山入林;

(三)烧火取暖、野外吸烟、乱丢火种、烧纸祭祀;

(四)烧荒、烧秸秆、燎地边、焚烧垃圾;

(五)野炊、生火烘烤食物;

(六)燃放烟花爆竹、爆破作业;

(七)采矿、采砂、放牧等山场作业;

(八)上坟烧纸、上坟燃放烟花爆竹;

(九)能够影响县林火监控视频,造成误报的野外作业;

(八)其他未经批准的高危火险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从重处罚。

四、森林防灭火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森林防灭火工作全面负责,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人。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在进入森林路口、通道设立防火临时检查站,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封山防火区,并组织人员巡山护林,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及时扑救森林火灾。

六、在野外违规用火的,公职人员一律移交纪委监委,依法依规依纪追责问责;非公职人员一律根据有关法规进行顶格处罚,对未成年人和智障人员,要追究监护人的责任。

七、所有护林员、巡逻队员、检查站和瞭望哨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擅离岗位人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或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乡(镇)政府应立即向县防灭火指挥部报告,对知情不报或晚报者,要追究责任。乡(镇)政府接到火情报告后,在按规定上报的同时,要迅速采取措施组织扑救。对组织扑救不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严肃追究当地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九、县林业工作总站、森林公安局等相关部门要严格执法,依法从严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严厉打击故意纵火、野外违法用火和破坏防火设施设备等违法犯罪行为,并予以曝光。为加大打击力度,切实消除火灾隐患,凡举报在森林防火区域内非法野外用火的,经查证情况属实,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举报内容一经查实,被立为行政处罚案件的,给予奖励金500元;被立为刑事案件的,给予奖励金1000元。我们将对举报人严格保密,敬请广大城乡居民积极参与。

十、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中小学校和森林经营单位,要加强对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防火知识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平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举报电话:82904298

平山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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