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起,失信有了宽限期,纳税信用可修复?

  2020年刚刚开始,纳税失信可修复,最高法宣布失信可设宽限期,两条充满了人性化的新政策接连落地。

  1月2日,最高法举行发布会,发布《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意见明确,各地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于决定纳入失信名单或者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可以给予其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暂不发布其失信或者限制消费信息;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再发布其信息并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2020年起,失信有了宽限期,纳税信用可修复?

个人征信

  《执行意见》第17条还规定了几类解除或暂时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情形。如对于实践中存在的,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为他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罹患重大疾病,或者他的近亲属去世等一些情形,需要紧急赶赴外地的,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人民法院应当暂时解除限制其乘坐飞机、高铁措施。

  近几年来,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两项措施在打击失信行为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另一方面,随着这两项制度的功能越来越强大,对被执行人的影响也越来越深刻。

  成为老赖之后,银行没办法办贷款,银行卡、微信或者支付宝里的钱都会被划走,不排除会有真心想还钱但是需要资金周转的人被列入老赖名单后,因此收入大减从而影响后续还钱的可能,这对债权人来说也是一种损失。

  也许这个老赖是一个暂时遭遇了失败的年轻创业者,暂时无法归还欠款,他想还钱但因为各种原因暂时还不上。被列入老赖后,他的合作方因此拒绝合作,原本说好的资金因此打了水漂。如果不列入老赖名单,他也许可以慢慢把欠的钱还上,甚至东山再起。最高法此次出台的《意见》就能有效减少这种情况的发生。但《意见》也规定了,不是所有的案件都会宽限,这个宽限期需要各地法院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被执行人的履行意愿、失信程度来确定。

宽限期的初衷是给被执行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威慑并督促他主动履行,这是法治的温情所在,不是放松对执行的管理。严厉打击规避执行、逃避执行和抗拒执行行为,依然是执行工作的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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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做人

  四种纳税失信行为可修复信用

  除了最高法的《意见》设置失信名单宽限期,还有另一项修复纳税失信行为给信用管理增加人性化的温暖色彩。

  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年底发布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对于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管理人,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其中包括了19种情节轻微或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纳税失信行为,涉及纳税人范围较广。

  这19种失信行为按照扣分多寡分为四类:一是未按规定期限填报财务报表等8项扣3分的失信行为;二是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等4项扣5分的失信行为;三是3项扣除11分的失信行为;四是4项纳税信用等级直接判定为D级的失信行为。这4种情形的失信纳税人若能及时纠正其失信行为,可申请修复纳税信用。

  修复也是有条件的。前两种情形下,纳税人纠正其失信行为后,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重新评价纳税信用级别,但是要想恢复评价为A级是不可能的了。《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中,对信用修复加分的分值和修复标准做了明确的规定。纳税人信用修复的程度,与失信人执行修复时间和失信程度紧密相连。

  2020年才开始,出现2条更人性化的法制管理规定了,法律制度在向着更精细化、精准化、人性化的方向继续前进。但也要看到,温情是基于人性化管理的考量,不是放纵,释放温情更不会放弃严格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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