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維權
保護婦女權益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NO.1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幹部。
NO.2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五條:婦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權利。
NO.3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四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NO.4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二十六條婦女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並可以獲得幫助和補償。
NO.5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條: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國家保護婦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逐步完善對婦女的社會保障制度。禁止歧視、虐待、殘害婦女。
NO.6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八條: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未成年工是指年滿16週歲未滿18週歲的勞動者。
第五十九條: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六十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第六十一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第六十二條: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
第六十三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週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文字 | 李林陽
製作 | 李林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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