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有人一口氣購買了20個“連穴”墓地,結果合同竟然無效

墓地買賣有嚴格限制,

不能妄意而為。

廈門有人一口氣

購買了20個“連穴”墓地

結果傻眼了……

到底怎麼回事呢?

廈門:有人一口氣購買了20個“連穴”墓地,結果合同竟然無效

正值清明時節,

廈門市思明法院發佈了兩起

有關墓地買賣的糾紛。

家住思明區的鄭先生,經一家投資公司介紹,決定委託該公司向某公墓購買20個“連穴”靈骨塔(墓地)。2017年,他與該投資公司簽訂委託合同,約定單個塔位最低售價2.4萬元,鄭先生需就每個塔位預繳保證金6000元,委託期限共為6個月。鄭先生稱,當時“工作人員強調該公墓風水好、環境好、價錢便宜,且是永久性墓地,甚至可以作為投資轉手買賣賺錢” 。在此情形下,他與投資公司簽訂了委託購買合同,並支付了保證金12萬元。

類似事情也發生在全先生身上。2019年,他與另一家投資公司簽訂協議,委託其購買另一處公墓10個“連穴”墓地。委託合同包括全先生所購買墓位的具體位置、類型、面積等,單個墓地價格為1萬餘元,並支付10%的訂金。

然而,在簽訂協議、交付訂金後,兩人都遲遲沒有實際收到交付的墓地。

後來,他們先後從民政部門得到消息,根據國家有關公墓管理及殯葬規定,墓位交付必須嚴格憑死亡證明或火化證明購買,自己與投資公司簽訂的委託購買合同應屬無效。於是,鄭先生和全先生分別將兩家投資公司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公墓不得預售、炒買炒賣,購買要憑火化證明或死亡證明等方可辦理購買、使用手續,且只能向高齡老人、危重病人、夫妻健在一方預售自用。雖然鄭、全二人分別與兩家投資公司自願簽訂委託購買合同,但買賣墓地應遵守國家殯葬管理的有關規定。現簽訂的委託合同與國家管理規定相沖突,合同無效。兩家投資公司應當明確知曉自身提供的服務是否符合國家規定,故對導致合同無效存在過錯。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兩家公司依據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造成的損失。

最終,

法院一審判決

兩家投資公司分別返還鄭、全兩人

墓地購買訂金12萬元和1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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