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倍工资你真的会计算吗?

今天跟大家分享一个关于二倍工资计算问题。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很多人将"双倍工资"简单理解成了"工资的双倍",实际上二倍工资是由两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为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所获得的劳动报酬,第二部分为惩罚性赔偿金。那二倍工资中的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如何确定。

上海口径是按照如下三个层次来确定:

(1)首先,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来确定。

(2)其次,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来确定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作为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3)最后,可按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加班工资、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确定。

按上述原则确定的双倍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我们看一个案例再熟悉一下:

如张某的工资为纯提成工资,自2019年4月1日用工之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未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张某4月至6月的实发月工资分别为1万元、1.5元和2万元。那张某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解析:根据上海高院的观点,一方面,提成工资属于风险性收入,具有不确定因素,并非正常出勤工资,无法作为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另一方面,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张某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可按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则该期间张某可以主张二倍工资差额为3个月*2480元=7440元。

最后也是提示用人单位,特别是一些初创企业

“二倍工资”作为惩罚性条款,增加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因此企业应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规避用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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