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房产加名的协议,真的可以让你如愿以偿吗?

对于男方婚前个人财产-房屋,很多女方会要求在办理结婚登记后在房产证上加名。因此,很多男女双方在婚前会签订协议,对此进行约定。但事情并非会朝着大家预设的方向发展,在房屋尚未办理变更登记前,双方的感情就可能出现各种问题以至离婚。那女方能否以双方婚前签订的赠与协议,要求男方履行该赠与协议?对于该问题,司法实践中并没有统一的处理口径。

一、认为是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可撤销

案情简介

魏某与张某于×年×月×日签署的《协议承诺书》载明,魏某婚前购置案涉房屋,张某现为魏某交往女朋友,自魏某与张某正式合法登记结婚之后,魏某自愿将案涉房屋50%的产权,划为张某名下所有。签署协议当日,魏某与张某领取结婚证。2017年2月22日,魏某与张某离婚,并判决案涉房屋归魏某所有,并由魏某按评估价的50%对张某予以补偿。现魏某要求撤销对张某涉案房屋50%产权的赠与。(来源于(2019)鄂民申336号)

法院观点

1、关于《协议承诺书》的效力:魏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作为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依法对案涉房屋享有处分权。魏某自愿与张某签订《协议承诺书》,约定在张某与其结婚后对案涉房屋的50%产权进行赠与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上述约定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公序良俗,该赠与合法有效。故《协议承诺书》为有效的赠与合同。且该赠与合同系附条件的合同,魏某与张某登记结婚则条件成就,附条件的合同在条件成就时生效。

2、关于魏烁能否行使撤销权的问题。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法院认为,从《协议承诺书》约定的内容来看,魏烁的赠与行为系以登记结婚为前提条件的赠与,具有道德义务性质。尽管案涉房产未办理变更登记,但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能撤销。

3、法院驳回魏某的再审申请。

二、赠与合同如不属于不可撤销的赠与合同,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案情简介

×年×月×日,高某与李某订立《协议书》,约定,登记在李某名下涉案房产,在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其份额的50%归高某所有,办理加名登记的时间由于高某自行决定。一审中高某起诉要求李某将涉案房产50%份额归高某所有,并协助办理加名登记手续。李某则反诉请求撤销赠与。(来源于(2019)粤04民申55号)

法院观点

根据《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中,高某与李某之间的赠与不具有不可撤销的特性,也未办理公证手续,故李某反诉请求撤销赠与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高某诉请判令李某履行协议约定的赠与行为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亦无不妥。高某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案件简介

2017年5月20日,严某和刘某签订《婚前协议书》,主要内容是:甲(刘某)、乙(严某)双方经过自由恋爱,准备依法登记结婚,愿共筑爱巢、白头偕老。但为防止结婚后可能出现的财产纠纷,甲乙双方本着自愿的原则,就目前的婚前财产约定如下:结婚之后,甲方名下的下列婚前财产归乙方所有,甲方放弃所有权:1、415室店铺;2、39号356室房屋。上述房产在结婚后的壹年内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同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2018年5月双方离婚。现严某起诉要求确认415室店铺和39号356室房屋归其所有。(来源于(2018)沪0114民初14056号)

法院观点

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协议书中的义务,被告则予以拒绝,鉴于协议书是一份赠与合同,该合同不属于不可撤销的赠与合同,被告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故原告的要求被告履行义务的诉讼请求,与法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本案所涉39号356室房屋,被告已经将该房屋内的权利转移登记在原告名下,赠与已经完成,该房屋属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依法按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综上,本院考虑本案实际情况,结合39号356室房屋的来源、市场价值等因素,酌情确定39号356室房屋归被告刘某所有,被告应给付原告严某房屋折价款165万元。驳回原告严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对于各位希望婚后在男方个人所有的房屋上加名的“未婚妻”,如何避免赠与合同存在被撤销的风险??最简单的方法当然是去公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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