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裁定:夫妻一方借款用於公司也能認定共同債務注意兩個特徵


最高法裁定:夫妻一方借款用於公司也能認定共同債務注意兩個特徵

裁判要旨

1.用於公司經營的借款發生於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且夫妻一方擔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並持有該公司股權的,法院可據此認定經營該公司的所得收益已形成夫妻共同財產,故該筆借款應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2.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15)民一他字第9號覆函系針對個案作出的回覆,不具有普遍適用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規定的精神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精神也並不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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