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書的論證

裁判文書中用到兩種論證,即得出案件事實的論證和適用法律的論證。得出案件事實的論證在民商事案件中適用的標準是高度蓋然性,在刑事案件中適用的標準是排除合理懷疑,兩者都是非演繹論證。適用法律的論證是一個三段論推理的過程,要求是可靠論證,即前提為真的演繹論證。

論證由前提和結論兩部分組成——用於支持或證明某斷言的是前提,被支持的斷言是結論。如果裁判文書中出現只有結論,沒有前提的情況,那麼這份裁判文書的論證顯然因缺乏構成要件而不合格。例如,辯護人在二審辯護意見中提到“類案裁判尺度不一致”、“一審判決會向社會傳遞錯誤的信號”,無論二審法院是否認可辯護人的意見,在裁判文書中都應該進行論證。如果二審法院在裁判文書中只載明“辯護人的其他辯護意見,本院均不予採納”這一結論,而缺乏支持或證明該結論的前提,該裁判文書就是不合格的裁判文書。

當前提為真時,其結論不可能為假,這個論證就是演繹論證。可靠論證是指前提為真的演繹論證。與演繹論證不同,非演繹論證的前提不能證明結論,非演繹論證的前提支持結論。依據前提給結論提供的支持程度的不同,非演繹論證分為好論證和壞論證。邏輯學用強和弱分別描述這兩種不同的論證。前提為結論提供的支持越高,非演繹論證越強;前提為結論提供的支持越低,非演繹論證越弱。例如,《鑑定意見》只載明“死者肩背部部分損傷的形態特點,符合生前被他人用砍切類銳器砍切所致”,而二審裁判文書卻載明“死者頭面部部分損傷,符合被他人用砍切類銳器砍切所致”。那麼,二審法院以此為前提得出結論,該論證就屬於——前提為結論提供的支持低——壞論證。

合格的裁判文書必須是好論證與演繹論證的結合,如果裁判文書中存在壞論證、只有結論沒有前提的情況,這樣的裁判文書就是不合格的裁判文書,這樣的裁判就不是公平正義的裁判。

聲明:本文中論證、演繹論證、可靠論證、好論證、壞論證、強論證及弱論證的概念均摘自《批判性思維》(布魯克·諾埃爾·摩爾、理查德·帕克著,朱素梅譯,機械工業出版社出版),非本人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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