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山西省政府採購方式變更管理暫行辦法》

第七條 採購單位申請採用公開招標以外採購方式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採購單位出具的變更採購方式申請公文,公文中應當載明以下內容:採購單位名稱、採購項目名稱、項目概況等項目基本情況說明,擬申請採用的採購方式和理由,聯繫人及聯繫電話等。申請變更為單一來源採購方式的,還需提供擬定的唯一供應商名稱、地址;

(二)項目預算金額、預算批覆文件或者資金來源證明;

(三)單位會商意見。申請變更為單一來源採購方式的,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情形,還需提供專業人員論證意見。

第十三條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情形的,變更申請單位應先在中國山西政府採購網上進行公示,並將申請材料和公示情況一併報財政部門。

因採購任務涉及國家秘密需要變更為單一來源採購方式的,可不進行公示。

第十四條 申請變更為單一來源採購方式依法需要公示的,公示期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內容應包括:採購單位、採購項目名稱和內容;公示的期限;採用單一來源採購方式的原因及相關說明;擬採購的唯一供應商名稱、地址;專業人員對相關供應商因專利、專有技術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體論證意見,以及專業人員的姓名、工作單位和職稱;採購單位、代理機構、財政部門的聯繫地址、聯繫人和聯繫電話。

第十六條 變更申請單位收到對採用單一來源採購方式公示的異議後,應當在公示期滿5個工作日內,組織補充論證,論證後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依法採取其他採購方式;論證後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將異議意見、論證意見與公示情況一併報財政部門。

第十七條 財政部門收到變更採購方式申請後應當及時審查,並按下列情形限時辦結:

(一)變更政府採購方式申請的理由和申請材料符合政府採購法和本辦法規定的,財政部門應當在收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批覆,最長不得超過7個工作日。

(二)申請材料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財政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通知變更申請單位修改補充。辦結日期以財政部門重新收到申報材料時算起。

(三)變更政府採購方式申請的理由不符合政府採購法規定的,財政部門應當在收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並將不予批覆的理由告知變更申請單位。

第十八條 變更申請單位應當按照財政部門的批覆,依法開展政府採購活動,未經批准,擅自採用公開招標以外採購方式的,財政部門將依據政府採購法及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十九條 變更申請單位採購限額標準以上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下的貨物、工程和服務,以及達到招標規模標準依法可不進行招標的政府採購工程建設項目,需要採用公開招標以外採購方式的,由單位根據《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及有關制度規定,依法選擇相應採購方式報財政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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