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工復產的“路上” 帶好這份車險法律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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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國內新冠肺炎疫情

得到有效控制

經濟生活也逐步有序運轉

各單位、企業紛紛

按下復工復產的啟動鍵


省際客運線路、市內公共交通恢復

往返城際的人流也在增加


復工復產的“路上”

您的愛車保險上足了嗎?

發生交通事故

車險線上理賠咋操作?

明明車輛投保了

保險公司卻拒絕理賠?


本期普法

提示您

平安出行

汽車保險的法律知識

不可忽視


提示一:車輛保險全流程線上投保


小楊為自己的愛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包括車損險、三者險等的商業險。一日,小楊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但小楊自稱因其當時未發現發生事故,便駛離了現場。後交警大隊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小楊駕駛車輛逃逸,負事故全部責任。某保險公司稱根據法律規定及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的約定,事故發生後,小楊在未依法採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離開現場的,保險人免除賠償責任。而小楊在訴訟中稱自己在投保過程中從未見過保險條款,某保險公司也並未向其說明過責任免除條款的內容。後經法院審理查明,某保險公司在小楊投保過程中已經對保險條款盡到了提示說明義務,該保險公司有理由拒賠,小楊要求某保險公司對車損進行賠償的訴訟請求被駁回。


法官提示

自2017年9月28日起,北京市全面實施車險電子投保,實現了車險投保的全流程電子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以網絡、電話等方式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可以通過網頁、音頻、視頻等形式對免責條款進行提示和說明。

日常投保過程中,投保人、被保險人易忽視保險條款及其他告知事項的內容,往往在保險公司提出拒賠時才察覺出問題。在此,法官提示您,車險投保過程中,應注意以下問題:

通常保險公司會通過其系統向投保人提供的手機號碼發送包含鏈接和驗證碼的短信,鏈接內容包含保險條款、免責事項說明、費率浮動告知及投保信息等內容,投保人需對其中包含的內容進行閱讀後點擊確認,才能完成投保。

(1)投保時應提供投保人和被保險人自己常用手機號碼,以便接收投保信息及查看電子保單;

(2)切勿“一點了之”,投保過程中應仔細閱讀保險條款,尤其是涉及“責任免除”、“免賠率與免賠額”的部分,勿交給業務員、經紀人等代為操作;

(3)如在投保過程中遇到不理解的專業術語、條款內容,均可要求保險公司人員進行解釋說明。


提示二:保險理賠可“遠程處理、線上理賠”


小秦在上班途中,不小心撞倒道路旁的鐵柵欄和樹木,因公司事務纏身,小秦覺得沒有傷到人,因此沒有報警也沒有報險。7天之後,小秦向其投保的保險公司報險。某保險公司稱根據保險條款的約定,小秦未於事故發生後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於是某保險公司向小秦出具了《拒賠通知書》。後經法院審理查明,小秦未按保險條款的約定報險導致無法查清事故的性質、原因,某保險公司有理由依據保險條款的約定拒賠,小秦要求某保險公司對車損進行賠償的訴訟請求被駁回。


法官提示


我國《保險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各大保險公司的機動車商業保險條款的免責部分也均對此進行了規定,通常要求被保險人及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事故發生後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發生財產損失的事故,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當事人可固定證據、自行協商解決,但涉及人傷或無證駕駛、酒駕、超載、無號牌車輛、一方當事人駛離現場等情形的,應立即報警。如因交通事故產生人身、財產損失並進入訴訟程序,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是訴訟過程中明確事故責任方及責任比例的重要證據。各大保險公司的保險條款多約定被保險人及其允許的駕駛人應在事故發生後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


疫情期間,北京交管局與北京銀保監局聯合推出了輕微交通事故處理的新舉措——“遠程指導處理、線上聯動理賠”。“易處理中心”可以電話、微信等遠程形式協助當事人固定證據、認定責任、撤離現場;交警部門亦與保險機構有效聯動,保險機構將服務前置到事故處理階段,並實現網上定損、理賠。


提示三:未及時告知車輛情況變化可能導致拒賠


某公司為車輛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包含車輛損失險、車上人員責任險等的商業險,投保的車輛使用性質為企業非營業客車。後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交通事故,某保險公司出險查勘後,出具了拒賠通知,理由系某公司將該車輛租賃給了某巴士公司,用於往返機場接送機服務。保險公司認為某公司將車輛改為營運使用,嚴重增加了使用時間和使用里程,出險率亦相應提高,且該車輛的使用性質已由企業非營業變為了營運性質,因此,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後經法院審理查明,在未向其投保的保險公司告知的情況下,擅自司改變投保車輛用途,其性質構成了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故某保險公司有理由拒賠。最終,法院駁回了某公司要求某保險公司理賠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示

我國《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法》司法解釋(四)規定,人民法院認定保險標的是否構成保險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時,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一) 保險標的用途的改變;(二) 保險標的使用範圍的改變;……  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雖然增加,但增加的危險屬於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保險合同承保範圍的,不構成危險程度顯著增加。

隨著復工復產有序進行,為減少接觸,“無車一族”可能會選擇租用或借用車輛以滿足日常出行需求,機動車所有人在對外出租、出借車輛時,更應全面掌握相關信息,避免因信息未及時告知導致保險權益受損,具體應注意以下事項:

1、審查承租人、借用人的駕駛資質,明確承租人、借用人對車輛的使用用途、使用範圍及使用環境;

2、如上述情況發生變化並且可能導致改變車輛的非營運性質、顯著增加車輛的使用時間、行駛里程進而導致危險程度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將上述情況及時告知保險人,與保險人進行協商,保險人可據實際情況調整保費標準或選擇解除合同;

3、保險公司在被保險人申請理賠的過程中,應綜合考慮車輛的實際使用情況、對危險的可預見性以及危險增加的時間等因素綜合判定,保險公司亦應恪守誠信,避免不當拒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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