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檢普法】法辦!人性關懷不珍惜,再次違法送監獄(附視頻)

在泰州興化檢察院與法院、公安、司法等部門的密切配合下,近期,罪犯周某被投送監獄服刑。他必須為自己的犯罪行為付出應有的代價。



案件經過

2020年1月,興化市檢察院收到了興化市法院抄送的罪犯周某提請暫予監外執行的案件材料。敏感的檢察官發現,這個周某已經是公檢法的“老相識”了。

【泰檢普法】法辦!人性關懷不珍惜,再次違法送監獄(附視頻)

(承辦檢察官楊濤在審查卷宗)


周某今年53歲,但是從40歲那年起,他就不斷以身試法:先後被六次行政拘留、三次強制戒毒、三次判處有期徒刑。

2019年,已經年過半百的他,仍未能汲取教訓。

1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興化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後因患有3級高血壓(極高危)、高心病、高血壓腎病、心功能I級等疾病被保外就醫。

然而,在大牆之外服刑的他依舊不思悔改。11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決定合併執行有期徒刑兩年。12月,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決定與前罪判決合併執行有期徒刑兩年四個月。

判決作出後,周某再次以患有嚴重疾病為由,提出保外就醫的申請。

監督經過

興化市檢察院認為,周某雖患有疾病,但並不能成為其逃避刑罰執行,並繼續從事危害社會行為的理由。

法律規定保外就醫的基礎條件為不具有社會危險性。周某一再違法犯罪,且在此前的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存在不遵守法律法規,不積極履行刑事裁判財產性判項,又因多次吸毒、容留他人吸毒被處理,具有明顯的社會危害性。基於上述理由,興化市檢察院依法提出對周某不予暫予監外執行的意見。


興化市法院經審查,採納了檢察機關的檢察意見。在多方協作之下,罪犯周某被依法收監,並投送監獄服刑。


檢察官說法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患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但同時明確,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周某作為一個具有多次前科劣跡的罪犯,不僅不對此前法律給予的人性關懷心存感恩

,反而繼續在違法犯罪道路上越走越遠,等待他的只能是高牆內的生活。

供稿:泰州市檢察院第四檢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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