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和离”与“义绝”:解除婚姻关系两种截然不同的方式

大家好,我是堃哥。

上篇关于古代婚姻的小文讲了“七出”和“三不去”,文中还提到了“义绝”这种古代离婚的形式。那今天就接着把“义绝”以及另外一种离婚方式“和离”聊一下。


中国古代的“和离”与“义绝”,解除婚姻关系两种截然不同的方式。按照堃哥的习惯,先说说更和缓、更有人情味儿、更能体现人性的一种方式——“和离”。

“和离”是古代一种相对温和的离婚方式

“和离”也叫做“两愿离”,也就是夫妇双方因感情不和,经互相讨论和协商,两厢情愿地解除婚姻关系,这和现如今的“协议离婚”比较类似。

中国古代的“和离”与“义绝”:解除婚姻关系两种截然不同的方式

和离书

举个不那么典型但十分有名的例子,是发生在名人身上的。根据《宋史·陈烈传》记载,福州侯官人陈烈生性耿介,恪守古礼,其为人被欧阳修、司马光等人推崇,仁宗时任福州教授。当时任福建提刑的王陶上书称,陈烈的妻子林氏因与丈夫不和而向官府告状,希望朝廷免去陈烈的官职。于是司马光为其打抱不平,也上书说:“臣等每患士无名检,故举烈以厉风俗。烈平生操守出于诚实,虽有迂阔不合中道,犹为守节之士,当保而全之。若夫妇不相谐,则听之离绝,毋使节行之士为横辱所挫。”这段话堃哥就不详细翻译了,总之,司马光认为陈烈是“节行之士”,不能因为家有悍妻就折辱他,夫妇不合让他们协议离婚就是了,不必因为这个事情去责难陈烈。

可见,至少当时对“和离”都是理解和接受的。其实,从唐朝以来的历朝法律看,对此类两厢情愿的离婚也都是明文认可的。如《唐律·户婚》“义绝离之”条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唐律疏义》解释说:“若夫妻不相安谐,谓彼此情不相得,两愿离者,不坐。”就是说,感情不和导致的离婚是正当的,不是需要惩罚的罪行。元、明的法律规定,皆与之相同。

再举个很典型的古代夫妇“和离”的情况,是在敦煌遗书(这又是一个好故事,改天试试写出来,但这不是承诺)中记载的。其中某份《放妻书》中写道:

中国古代的“和离”与“义绝”:解除婚姻关系两种截然不同的方式

大英博物馆馆藏敦煌遗书,又是一个很长的故事

“放妻书。盖闻伉俪情深,夫妇语义重,幽怀合卺之欢,念同牢之乐。夫妻相对,恰似鸳鸯,双飞并膝,花颜共坐,两德之美,恩爱极重,二体一心。共同床枕于寝间,死同棺椁于坟下。三载结缘,则夫妇相和。三年有怨,则来仇隙。今已不和,想是前世怨家。反目生(怨),作为后代增嫉,缘业不遂,见此分离。聚会二亲,以(求)一别,所有物色书之。相隔之后,更选重官双职之夫,弄影庭前,美逞琴瑟合韵之态。械恐舍结,更莫相谈,千万永辞,布施欢喜。三年衣粮,便献柔仪。伏愿娘子千秋万岁。时某年某月某日某乡百姓某甲放妻书一道。”

所谓“放妻”,就是还给妻子自由的意思,从文书的内容看,协议离婚时往往有男女两家亲属在场,离婚后的财产分割也都一一写明,丈夫更对妻子有颇多祝福之语,很明白地表现出“和离”的特点。

堃哥忍不住插一句,这段话你品,你细品,总感觉两人之间还是有感情的,真想知道究竟是为了什么事情而导致不和。

中国古代的“和离”与“义绝”:解除婚姻关系两种截然不同的方式

放妻书

书归正传。要知道,中国传统的伦理观念一直要求妇女“从一而终”,尤其是宋元以后,妇女需要严守贞操的观念不断加强,所以妇女离婚再嫁并非易事。因此文献中有关“和离”的记载颇为罕见,只是从法律条文中可以知道,和离这种方式在民间确实是存在的。当然,这只是就汉民族的情形而言,少数民族协议离婚的现象更多见一些,离婚仪式也非常简单。如瑶族夫妻离婚时,用柴刀将竹筒一劈为二,双方各执一半就算离婚了;傣族夫妻离婚,由主动提出的一方递给对方一对蜡烛,或者双方拉一块白布,然后从中间剪断就可以了。

“义绝”相对来说,更惨烈一些

再来说“义绝”。

先强调一点,是否“义绝”,不是字面意义的看夫妻感情是否真的恩断义绝,而是要根据法律规定,来看夫妻关系是否达到了“义绝”的红线。如果“义绝”,必须离婚,不离婚就要进行处罚。

“义绝”的说法在汉代就有。《白虎通义·嫁娶》以天地、阴阳来比喻夫妇,所以就算丈夫有恶行,妻子也不能要求离婚,因为“地”离不开“天”,但在丈夫“悖逆人伦,杀妻父母,废纪纲,乱之大者”的情况下,妻子可以因为“义绝,乃得去也”。

唐代以来,“义绝”更被法律确定为必须离婚的罪行。按照《唐律疏义》的说法,唐代的“义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 夫殴妻之祖父母、父母,以及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
  • 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
  • 妻殴詈(骂)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
中国古代的“和离”与“义绝”:解除婚姻关系两种截然不同的方式

衙门依据《唐律》断案

《唐律·户婚》“义绝离之”条明确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也就是说,判定为“义绝”的话,必须离,不离的话就是一年有期徒刑。《明律·户律·婚姻》“出妻”条也有规定:“若犯义绝,应离而不离者,亦杖八十。”

明清以来,法律认定的“义绝”范围更大了。《大清律例·刑律》中将下述情况也列为“义绝”:“夫身在远方,妻父母将妻改嫁;将夫赶逐出外,重别招婿;容止外人通奸;女婿殴妻至折伤;抑妻通奸;有妻诈称无妻;欺妄更娶妻;以妻为妾;受财将妻妄典雇;以妾妄作姊妹嫁人”等。

其他的离婚形式

除了“和离”和“义绝”外,对一些非法的婚姻形式,官府也会主动判决离婚。从历朝法律看,包括重亲婚、同姓婚、中表婚、尊卑婚、官民婚、良贱婚、异族婚、僧道婚、宦官婚、奸逃婚等,都是法律规定的非法婚姻。但在当时的社会中,非法婚姻实际上在民间始终存在,所以官府在了解到这种情况时,会判决离婚,不愿意离婚的同样会被处罚。

还有一类是妻子单向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就是“去夫”和“出夫”,虽比较罕见,但存在。

“去夫”就是指妻子因各种原因主动离开丈夫。从文献记载看,这种事儿是有的,比较著名的例子比如《汉书·卫青传》记载:“平阳侯曹寿有恶疾”,其妻平阳公主离他而去,改嫁卫青。这是因为妻子地位在那儿,比较不受约束。再比如,刘向《说苑·正谏》记载:某家“夫与妻俱之田,见桑中女,因往追之,不能得,还反。其妻怒而去之”。这是有妻子又去追其他女子,妻子愤而离去。还有,《晋书·谢邈传》记载:“邈妻郗氏甚妒,邈先娶妾,郗氏怨怼,与邈书告绝。”这也是不愿丈夫纳妾而导致的“去夫”。话说回来,传统礼制和历朝法律都对妻子主动离婚作了种种限制,所以与“出妻”相比,“去夫”的事例少得多,而且唐宋以后就很罕见了。

中国古代的“和离”与“义绝”:解除婚姻关系两种截然不同的方式

据说姜子牙是被妻子逐出家门的

而所谓“出夫”,主要是指入赘女家的女婿被妻子休弃,逐出家门。这种情况更少见,相传姜子牙就是被妻子逐出的。具体情况是不是这样,堃哥暂时没有办法考证,权且先放在这里当成“出夫”的一个例子吧。


中国古代的“和离”与“义绝”,解除婚姻关系两种截然不同的方式。今天的话题就是这样了。感兴趣的朋友们请评论、分享、收藏,同时关注堃哥。谢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