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寧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批准逮捕一名涉疫情詐騙犯罪嫌疑人

2020年4月9日,威寧縣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詐騙罪對犯罪嫌疑人陳某批准逮捕。

2020年2月,陳某在微信、快手等工具上發佈虛假消息稱其有大量現貨口罩出售,讓需要口罩的人與之聯繫,陳某通過支付寶、銀行卡收款後,不發貨,也不退款或者不全部退款,而是將所收錢款用於賭博、購買汽車等日常消費,詐騙人數較多。

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 在疫情防控期間,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義騙取公私財物,或者捏造事實騙取公眾捐贈款物,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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