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跨国“野鸳鸯”的情变之讼- 本人代理的一起抚养纠纷案(下)

 一组照片,显示原、被告在日本以及中国旅游时双方关系亲密;另有一张照片是小泽次郎怀抱尚在襁褓中的小慧。对此,被告律师表示,亲密照片只是被告逢场作戏,怀抱女婴的照片是原告将女儿带到KTV玩,被告正好在KTV消费时拍摄的。

  以手机短信形式显示的《律师函》,有“你们之间建立的关系是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并不受法律保护……为了澄清事实,……有必要由你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DNA鉴定……”的表述。小林认为,这也能证明她与小泽次郎是同居关系。被告律师表示,这是被告之前聘请的律师工作有误,现已解除委托关系。

  被告方也向法庭提供了多份证据。

  一张小林身着齐胸高的露肩装相片,以此证明原告是KTV小姐,被告与其只是消费和服务关系。小林表示,自己是KTV服务员,是合法工作,并不从事性交易。

  被告2012年12月30日至2013年1月4日出入境记录,证明这段时间内被告在国外,原告在国内,与原告怀孕时间不相符合。小林表示,相关医院的就诊及分娩记录可以证明,自己怀孕的时间在2013年1月中旬左右。

  一组日本酒店明细单及收据,证明2012年10月被告回日本是正常出差,并未与原告同住酒店。小林解释,被告此次赴日是以出差名义,为了应付公司的报销,被告另开了一间单人房,但她提供的酒店订单可以证明,实际上两人同住一间双人房。

  庭外斗法:步步紧逼VS屡屡闯关

  法庭上针锋相对的双方,法庭外也在暗暗较劲。

  被告似乎深谙“三十六计走为上”的道理。在法院依法对小泽次郎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后,出境管理部门的记录显示,2014年9月,小泽次郎试图从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出境被阻;同年11月,小泽次郎又试图从内蒙古呼伦贝尔国际机场出境被阻;今年3月一审判决后,小泽次郎再次试图从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出境,依然被阻。

  在对亲子鉴定的态度上,被告也是多次出尔反尔。2014年5月,小泽次郎通过前任律师在律师函中表示,双方纠纷应通过诉讼并做亲子鉴定解决。同年9月被限制出境后,小泽次郎亲笔写下“承诺书”,保证配合法院做亲子鉴定。当鉴定机构通知他做鉴定时,小泽次郎又两次借口当天没空拒不到场。最后,小泽次郎以法院错误限制其出境为由,明确表示放弃亲子鉴定。

  收集被告收入状况的证明,是双方庭外较量的另一个重点。今年1月15日第二次庭审前,根据本律师申请,法院调取了小泽次郎2011年1月至2014年11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记录,显示在2014年7月之前,小泽次郎每月应纳税额一直维持较高水平且相当稳定,但从2014年8月开始,小泽次郎每月的应纳税额骤降为原来的10%到15%。对此骤然变化,被告律师先是在法庭上以小泽次郎是“合法纳税的日本人”回应,后又递交书面材料表示,由于原告多处散布不实言论,造成被告公司对被告降薪。被告另提供“劳动合同解约书”和已被注销的“外国人就业证”,证明因法院对被告不合理、不正确的限制出境,导致被告失业。

  法院判决:同居存疑&亲子可信

  今年2月3日,法庭第三次开庭审理本案。法庭辩论阶段,本律师强调,众多证据表明,原、被告是恋爱关系并且有同居事实,被告拒绝做亲子鉴定,应当认定亲子关系成立,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律师则认为,原告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与小慧有亲子关系。由于原告工作特殊,不能排除孩子是别人的,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听取双方最后陈述并经合议庭评议后,法庭当庭作出判决:原、被告所生之女小慧随原告小林共同生活;被告小泽次郎一次性支付小慧抚养费59.6万元(已扣除之前支付的5.2万元)。

  显然,在被告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法庭根据在案证据推定亲子关系成立。对此,主审法官作了详细解释。法官说,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法庭认为双方同居关系尚难认定。但是,在证明小慧与被告有亲子关系上,原告已尽到了法定的举证责任,并基本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

 首先,四张字条反映双方关系亲密,相关内容与被告解释的“在KTV娱乐时随意写下的”不相符合。其中“我一辈子爱小林,永远没有变化我对你的爱”的字条写于2013年1月5日,表明这一时期两人关系保持密切,不能排除原告在此期间受孕。其次,被告否认双方同赴日本旅游,但出入境记录显示,双方出入海关前后仅仅相差几秒钟,结合同坐一个航班以及被告为原告预订机票的事实,可以证明双方曾共同出境旅游且关系密切。再次,被告2013年3月至2014年1月连续通过银行汇款给原告,结合原告怀孕、生产的时间判断,原告关于这些汇款是被告给她的生活费、孕检费的说法更为合理。最后,被告反复强调原告是KTV“小姐”,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原告与其他异性保持同居或者性关系。

  综合以上几点,结合被告在亲子鉴定上出尔反尔的态度,可以证明原、被告从2010年起关系密切,长期保持性关系,2013年1月份被告还曾向原告表达爱意。原告怀孕后,被告每月支付3千元至3万元不等的钱款,直至2014年1月。法庭认为,原告已经穷尽了自己的举证能力,达到了相应的证明标准。在被告举证不能且无合理理由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根据证据规则,可以推定被告与小慧之间存在亲子关系。

  关于抚养费标准,抚养费的标准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本案中,根据被告近四年的收入情况,同时,被告并未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免除其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再结合小慧的实际需要和考虑被告尚有家人需要抚养,法庭酌定被告每月给付小慧抚养费以3000元为宜,并应一次性给付。

  一审判决后,被告小泽次郎提出上诉。原告小林继续委托本律师作为二审代理人。二审法院对本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随后,小泽次郎付清了全部抚养费。法院随即解除了对小泽次郎的限制出境措施。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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