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債權人可以要求股東償債嗎?

企業進行破產清算,往往是因為經營不善無力清償到期債務。企業破產清算的債務清償率一般都很低,債權人想向企業股東追債的想法普遍存在。


但是根據《公司法》第三條的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因此,原則上公司股東是不對公司負債負責的。但是公司股東往往是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甚至實際控制人,他們對公司具有控制權,在特殊情況下股東是需要對公司債權人負責的,那麼在哪些情況下股東是需要負責的呢?


一、債權人可以向公司股東追債的情況,主要有以下幾種:


1、股東虛假出資或出資不到位


根據《公司法解釋二》第22條第2款: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因此,股東虛假出資或出資不到位,即使企業破產清算,股東在未繳出資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抽逃出資


股東抽逃出資的形式主要有抽走貨幣出資;公司回購股東的股權但未辦理減資手續;通過對股東提供抵押擔保而變相抽回出資等;通過虛假訴訟形式,抽逃公司資產;脫殼經營;通過關聯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將股東註冊資金的一部分劃入股東個人所有等等。


根據《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0條的規定,“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如果其開辦單位對其開辦時投入的註冊資金不實或抽逃註冊資金,可以裁定變更或追加其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在註冊資金不實或抽逃註冊資金的範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3、因股東責任導致無法清算的


根據《公司法解釋二》第18條規定,“(2)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於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帳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企業的控股股東對企業有實際控制權,如果因股東蓄意破壞清算程序導致債權人無法實現債權時,股東應當對企業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4、股東承諾清償債務


根據《公司法解釋二》第20條規定,“(2)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註銷登記,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5、公司被撤銷、註銷或歇業後,股東無償接受公司財產的


根據《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1條規定,“被執行人被撤銷、註銷或歇業後,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無償接受被執行人的財產,致使被執行人無遺留財產清償債務或遺留財產不足清償的,可以裁定由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在所接受的財產範圍內承擔責任。”


6、財產混同


根據《公司法》第63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由於無法區分股東個人財產和公司財產,債權人可以向股東主張債權。


7、股東濫用公司人格行為


根據《公司法》第20條規定,“(3)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實踐中股東濫用公司人格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


(1)公司的利益與股東的收益不加區分,致使雙方財務賬目嚴重不清的;


(2)公司與股東的資金混同,並持續地使用同一賬戶的;


(3)公司與股東之間的業務持續地混同,具體交易行為、交易方式、交易價格受同一控制股東支配或者操縱的;


(4)“夫妻店”公司家庭共同財產與公司財產不分;


(5)一套人馬兩塊牌子,一人組成多個公司,各個公司表面上獨立,但實際上財務不分、人員不分、資產不分。


股東濫用公司人格行為導致股東個人財產和公司財產無法區分開來,債權人可以向股東主張債權。


二、在以下幾種情況下,股東是要對債權人負賠償責任:

1、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進行清算根據《公司法解釋二》第18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2、惡意處置公司財產根據《公司法解釋二》第19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3、提供虛假清算報告騙取公司註銷根據《公司法解釋二》第19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後,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註銷登記,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4、股東在清算或註銷過程中有其他過錯根據《公司法解釋二》第23條規定,“清算組成員從事清算事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公司或者債權人主張其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在實踐中,股東在清算的其他過錯主要有:
(1)清算組不依公司法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2)報送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3)清算組成員利用職權徇私舞弊、謀取非法收入或者侵佔公司財產;(4)清算方案未經股東會或人民法院確認即予執行給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等等。

公司的獨立法人人格是股東僅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基石。但是在實踐中,股東往往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濫用公司的獨立法人人格而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因此,法律為了平衡各方利益,規定了在一定情形下,股東必須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賠償或賠償責任,這樣才能現公平正義的法律價值。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