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识的“噱头”

经常接到一些职业打假人举报投诉,反映预包装食品标签涉嫌违法。一般情况下,从食品安全角度来说,此类食品并不一定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但从食品标签合理性角度来看,这些食品标签内容确实值得商榷。

案例一、先从一款饮料说起。

食品标识的“噱头”

食品标识的“噱头”

这是一企业饮料系列企业标准,该标准分类及命名部分介绍,该企业有果味饮料系列、乳酸菌味饮料、苏打风味饮料系列。其中,果味饮料系列是“以饮用水、浓缩果汁、白砂糖、果葡糖浆为原料,选择性添加柠檬酸、柠檬酸钠、苹果酸、羟甲基纤维素钠、黄原胶、甜蜜素、安赛蜜、三氯蔗糖、山梨酸钾柠檬黄、日落黄、食用香精,经调配、搅拌过滤、杀菌、灌装等工业制成的果味饮料系列。产品根据添加的浓缩果汁的品种进行命名,例如:添加的浓缩果汁为浓缩芒果汁,则产品命名为芒果味饮料。”。

笔者核对其中一款产品实际配料表,发现标注也与标准一致。这款系列饮料是以饮用水、浓缩果汁、白砂糖、果葡糖浆为主要原料,选择性10多种食品添加剂调制而成的。查阅饮料标准通则(GB10789-2015)是一种风味饮料定义,可以发现风味饮料是指“以糖(包括食糖和淀粉糖)和(或)甜味剂、酸度调节剂、食用香精(料)等的一种或者多种为调整风味的主要手段,经加工或发酵制成的液体饮料,如茶味饮料、果味饮料、乳味饮料、咖啡味饮料”。

经查,实际上该企业并没有添加浓缩果汁,该饮料完全就是用饮用水、白砂糖、果葡糖浆添加各类上述甜味剂、酸度调节剂等食品添加剂、食用香精香料加工而成的。

同样,在该企业生产的乳酸菌味饮料中也没有添加任何含有乳酸菌物质的配料。

问题1:该企业上述两款产品是否合理合法?

企业的解释是,根据GB/T10789-2015饮料通则风味饮料没有规定必须添加浓缩果汁。对照该标准,企业解释好像也有道理。

但举报人不这样认为,该饮料标签宣称是果味饮料、乳酸菌味饮料,消费者完全有理由相信该饮料含有一定含量的果汁、乳酸菌,并应当标注果汁、乳酸菌品种类型和含量。理由是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 4.1.4.1规定, “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问题2:果味、乳酸菌味饮料作为食品的一种,基本属性是食品的基本属性之一。那么,未添加果汁、乳酸菌的果味饮料、乳酸菌味饮料的基本属性究竟是什么?添加多达10种食品添加剂是否合理合法?

企业的解释当然是果味、乳酸菌味饮料的基本属性是饮料,添加多达10种食品添加剂并不违法,因为上述10多种食品添加剂都是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允许的,且产品已经在标签上标注了产品的专用名称。

近期,有一段留下很广的调侃网络语,很适合消费者对市场上类似饮料的感悟,“你以为它是优乐美,其实就是白开水”。笔者觉得,如果改成“你以为它是优乐美,其实它化了妆的白开水”更合适。

笔者查了一下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其使用原则是有:

a)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b)不应掩盖食品腐败变质;c)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者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d)不应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e)在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的食品中的使用量。

饮料的基本功能就是补充人体水分和其他能量和营养物质的,这款饮料出来可以补充水分和适当能量之外,没有任何营养物质,添加了10多种添加剂究竟有没有必要。另外,尽管现代科学有证据证明上述10多种食品添加剂在规定使用限量范围内是安全的,但从来没有任何机构承诺,任意多种添加剂组合使用也是安全的。

案例二、一款食用调和油。

食品标识的“噱头”

食品标识的“噱头”

这是一款食用调和油,笔者注意到该油标注品名为橄榄香型食用调和油,在其下显著位置标注有非转基因字样。标签主体色调为橄榄绿,桶体为橄榄绿色透明塑料。配料表标注:非转基因芥花籽油(45%)、非转基因大豆油(40%)、葵花籽油(5%)、橄榄油(5%)。

问题1:橄榄香型是一直什么香型?该款含有最小组分橄榄油(5%)是如何做到用最小量的橄榄油或橄榄味替代或掩盖基因芥花籽油(45%)、非转基因大豆油(40%)的气味的?

食用调和油作为来源于植物果实加工的油脂,因为成分多样,价格合理一直深受消费者喜爱。国家植物食用调和油标准实施之前,由于其组分原料价格和营养成分不一,实际配料组分涉嫌虚假问题一直饱受争议。新的国家标准颁布实施之后,调和油的标签标识涉嫌虚假问题已经得到根本改善,但是一些企业仍然绞尽脑汁诱导消费者。

该企业虽然标注了橄榄油组分含量,是符合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 4.1.4.1规定要求的,但用“橄榄香型”字样,结合标签主色调及桶体橄榄绿,很容易让消费者误以为产品为橄榄油或者含有大组分橄榄油。

我国不是橄榄主要产地,橄榄油因为生榨工业保留大部分营养物质,一直在油品业和消费者眼中被认为是高端油品。该企业的吸引消费者眼球甚至欺诈消费者的意图不言自明。

问题2:气味和色泽作为食品的基本属性一般来说是天然的,将含有最小组分橄榄油的调和油标注为橄榄香型,且用橄榄绿色桶体包装产品是否涉嫌虚假宣传?

如果该产品添加了香精香料,产品配料表里应当明示。笔者注意到产品配料表里没有标注,那么,消费者是否可以认为,该产品的香型应当是非转基因芥花籽油(45%)、非转基因大豆油(40%)、葵花籽油(5%)、橄榄油(5%)混合后产生的一种混合油脂的香型。根据GB2716-2018食用植物油标准3.2感官要求应当是“具有产品应有的气味和滋味...”。生产企业混合油脂的气味和滋味的概念标注为“香型”,通过将混合油脂的香型转换为橄榄油香型,进而转换为橄榄果的香型。橄榄油一般来自于橄榄果,但橄榄果制作橄榄油后,橄榄油的气味和滋味会有所变化。

GB2716-2018食用植物油标准3.2感官要求有关色泽的要求是“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产品生产企业用橄榄绿色桶体包装产品必然让消费者误以为产品的色泽就是橄榄绿色的。因为,消费者不可能用在商场超市将油品从包装桶体里倒出的方法验证产品的实际颜色。由于包装桶体的塑料中添加了橄榄色成分,不仅掩盖了产品的实际颜色,甚至影响了消费者对产品浑浊度及是否含有可见异物的检查。从事塑料制品生产的经营者都知道,高等级的塑料制品一般都是白色或者无色的,那些含有颜色塑料,特别是含有杂色的塑料一般都会含有回笼塑料,而回笼塑料制品的卫生或者质量一般都是难以保证的。

因此,将含有最小组分橄榄油的调和油标注为橄榄香型,并用橄榄绿色桶体包装产品,不仅会让不明就里的消费者产生联想,也足以让普通消费者对产品的质量安全产生担忧。

案例三、一款挂面产品。

食品标识的“噱头”

(声明:笔者无意暴露某品牌,但是考虑到案例需要商标标识,只能尽量隐去生产企业及其他信息了。)

以上是一款挂面产品的正面和背面标识。

食品名称处于产品包装的背面,产品商标处于产品正面。该产品的商标名称“手打挂面”字体的大小和面积远远大于食品名称“挂面”,在正面的下方还标有“拉面”两字,配合“手打挂面”商标右侧的“好像妈妈的手打面”,足以让消费者产生一种这是一款手工工艺生产的挂面甚至是“拉面”的联想。

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4.1.2.2.1规定,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结合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4.1.2.3规定, 为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或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或食品名称 后附加相应的词或短语。如干燥的、浓缩的、复原的、熏制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状的等。普通消费者完全有理由相信“手打”两字是该挂面一种真实的产品属性,但是,可以推定的是该款很可能不是用手工工艺生产的。

问题:生产企业故意将产品的属性(比如颜色、气味、)、物理状态、制作方法(工艺)、功能功效注册为商标,并将商标与产品的专用名称组合使用构成商标名称,当该商标名称与产品的实际功能功效明显不一致时,比如不是用手打工艺制作的注册商标为手打,该生产企业是否涉嫌存在虚假宣传?

答案应当是肯定的,因为产品质量就是产品各类属性的总和。生产企业将洪泽湖三个字进行商标注册,然后用“洪泽湖(商标)+大米”构成大米商品名,消费者在购买该大米时自然会将该品牌大米的生长环境及产地与洪泽湖产生联想。

以上三则案例远远不足以说明目前市场上食品及标签的乱象,各位在购买各类食品的时候,需要擦亮双眼,千万不要只看五花八门的噱头所迷惑,既要看名称,还要看配料,甚至还要看产品标准和许可证的类别,只有这样才不会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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