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追訴期怎麼計算

刑事案件追訴期限主要有兩層意思,

一是刑法對各種犯罪規定的追訴時效期限是多長;二是追訴時效的期限從何時起算。刑法對各種犯罪追訴時效的具體期限和計算方法都作了明確規定。那麼,刑事案件的追訴期怎麼計算?

刑事案件的追訴期怎麼計算


根據不同情況,追訴期各不同。

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

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

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

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

1、一般情況下追訴期限的起算時間是從犯罪之日起計算,即從犯罪行為完成或停止之日起計算。

2、犯罪行為處於連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就是說,犯罪分子連續實施同一罪名的犯罪(犯罪分子在一定時期,以一個故意連續實施數個獨立的犯罪行為),追訴期限從其最後一個犯罪行為實施完畢時開始計算。3、犯罪行為處於繼續狀態(犯罪分子實施的同一犯罪行為在一定時間內處於接連不斷的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4、在追訴期限內又犯罪的,前一犯罪的追訴期限從後罪的犯罪行為完成或停止之日起計算。這裡對前罪和後罪是什麼犯罪沒有限定,無論重罪還是輕罪,前後兩罪是否同一罪名,只要再犯新罪,前罪開始計算的追訴期限就中斷,而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

不同的情節下,追訴期不同。

刑事案件追訴期一般是根據具體罪名的法定最高刑來確定的,而有的刑事犯罪可能有多個量刑幅度,因而在不同的情節下追訴期就會不同。

(一)一般犯罪追訴期限的計算

犯罪追訴期限是“從犯罪之日起計算”。所謂犯罪之日,是指犯罪成立之日。

(二)連續犯和繼續犯追訴期限的計算根據刑法第89條的規定,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追訴時效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由此可見,連續犯和繼續犯追訴期限的計算標準,為“犯罪行為終了之日”。

(三)追訴時效的延長根據刑法第88條的規定,我國追訴時效延長分為兩種情況:1、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犯罪人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2、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這裡的被害人包括受到犯罪侵害的公民個人和法人。控告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但控告必須是被害人在自己的人身、財產權利遭受不法侵害並且已經發現犯罪嫌疑人而向司法機關所作的告發。如果被害人在不知道犯罪嫌疑人是誰的情況下報案,則不能適用時效延長的規定。

(四)追訴時效的中斷我國刑法第89條第2款規定,在追訴期限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這一規定表明,我國追訴時效中斷是以犯罪人在追訴期限內又犯罪為條件的,但不論新罪的性質和刑罰輕重。根據刑法的這一規定,追訴時效中斷後時效起算的時間為“犯後罪之日”。所謂犯後罪之日,即後罪成立之日。

追訴時效的期限

我國刑法根據罪刑相適應原則,以犯罪的法定最高刑為標準,規定了4個檔次的追訴時效。根據刑法第87條的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1、法定最高刑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2、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根據上述規定,在確定具體犯罪的追訴時效的期限時,應當根據犯罪的性質、情節,分別適用刑法分則規定的相應條款或量刑幅度,按其法定最高刑進行計算追訴時效期限:(1)在只規定一個量刑幅度的條文中,應依照該條文的法定最高刑確定追訴時效的期限。(2)在一個條文中規定有兩個以上不同的量刑幅度的,應按與其罪行相對應的條款的法定最高刑確定其追訴時效期限。(3)根據所犯罪行應當適用的條款的法定最高刑確定其追訴時效的期限。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