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成員移出群聊群主成被告”案一審宣判!

“將成員移出群聊群主成被告”案一審宣判!

2019年7月29日下午,一場陣雨給盛夏酷暑中的山東青島帶來一絲清涼。

當天下午,山東省萊西市人民法院對原告柳孔聖訴被告劉德治名譽權糾紛案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做出裁定:駁回原告柳孔聖的起訴,案件受理費500元,不予退還。至此,這起備受公眾關注的“將成員移出群聊群主成被告”案一審塵埃落定。

該案由萊西法院院長張傑擔任審判長。

群成員因違反“群規”被移出群聊

2018年5月31日,平度市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於某建立微信群,平度市律師、法律工作者通過相互邀請的方式可以加入該群。柳孔聖於2018年5月31日由其他律師邀請入群。2018年6月7日,於某邀請該院立案庭庭長劉德治入群,並將群主管理權轉讓給劉德治。

2018年6月9日,劉德治在群內發佈《群公告》,並@所有人,主要內容為:請大家實名入群;群宗旨主要交流與訴訟立案有關的問題;群內不準發紅包;群內言論要發揚正能量,維護司法權威;違者,一次警告,二次踢群。該群成立後,群成員之間一直在交流、討論有關訴訟立案、訴訟退費等,並分享各自經驗,劉德治、於某等立案庭人員亦與群成員之間互動交流。

2019年1月21日10時03分,柳孔聖在該群內發佈關於某司法鑑定所的視頻及相關評論,劉德治就此提醒柳孔聖。2019年1月22日20時50分許,柳孔聖在該群內發佈其認為公安機關存在執法不規範行為的微博截圖,劉德治就上述內容再次提醒柳孔聖。但柳孔聖未予理睬,又與群成員何某發生爭執。經劉德治提醒後,柳孔聖仍繼續發佈相關言論。當晚21時許,劉德治將柳孔聖移出該群。2019年2月21日,劉德治將該群解散。

因“名譽權被侵犯”

群成員將群主訴至法院

據悉,柳孔聖被移出該群后,以其名譽權被侵犯為由向平度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平度市法院2019年2月22日受理該案。後被告劉德治向平度市法院提出迴避申請,平度市法院依法報請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2019年5月16日,青島中院作出裁定,指定案件由萊西市法院管轄。萊西市法院2019年6月10日立案。

柳孔聖訴稱,2019年1月22日晚,其在平度市法院為方便向律師、法律工作者提供訴訟服務而建立的“訴訟服務群”內正常聊天發言時,被群主劉德治以莫須有的理由無端移出群聊,並在其他律師拉他重新入群時,予以拒絕,無法進入該微信群。

柳孔聖認為,劉德治的行為系把法院公共資源當成個人小田地,把服務對象當成管理對象,剝奪了自己作為律師應該享有的接受公共服務的權利,在公共場合嚴重損害了自己的聲譽,為此柳孔聖請求:

1

要求劉德治重新邀請自己進入平度市法院公共服務微信群“訴訟服務群”;

2

要求劉德治連續3天在該群內向自己公開賠禮道歉;

3

要求劉德治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

訴訟過程中,柳孔聖撤回訴訟請求第1項;變更訴訟請求第2項為:要求劉德治通過書面形式或視頻形式賠禮道歉;變更訴訟請求第3項為:要求劉德治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

劉德治答辯稱,柳孔聖被移出群聊是群主的個人行為,應駁回其起訴。

首先,從該群的性質和目的看,該群是個人建立的,目的是供不特定的律師和法律工作者相互交流、討論訴訟和立案方面的有關問題。將發表不當言論的柳孔聖移出群聊是群主對本群進行管理的自治行為,符合群規。

其次,劉德治沒有侵犯柳孔聖的任何權利,不應承擔侵權責任。將柳孔聖移出群聊的行為不是侵權行為,沒有損害事實、過錯和因果關係,不符合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法院判決“被移出群聊” 行為

屬自然人合意自治範疇

法院認為:

其一、互聯網群組是網民在線交流信息的網絡空間,是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播社會正能量的重要載體。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寫入民法總則,包括網民在內的各民事主體應共同遵循。群組創建者、使用者無論是基於工作、生活、學習等需要,都應堅持正確導向,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育積極健康的網絡文化,網上網下都是同心圓。群組使用者通過在線交流信息、啟迪思想、溫潤心靈、陶冶人生,符合廣大網民共同利益和美好生活需要。本案所涉群組設立群規,明示群內言論要發揚正能量、維護司法權威,值得肯定。

其二、網絡無限,行為有度。互聯網和大數據已深刻融入到人們的生活,並帶來生活品質的提升,共享信息的便利。網絡既是虛擬中的現實,也是現實中的虛擬,網絡空間自由開放,又包容和諧,與現實社會同樣需要自由與秩序。沒有規矩,不成方圓。用戶在線,規則也在線。本案所涉群組內的成員,均為法律職業者,應帶頭維護清朗網絡環境,使群組內天朗氣清、惠風和暢。劉德治使用互聯網平臺賦予群主的功能權限,將其認為不當發言的柳孔聖移出群組,是對“誰建群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自治規則的運用。

其三、矛盾糾紛是多樣的,解決機制是多元的。法律法規、公序良俗、道德規範、自治規約等社會規則,在各自領域發揮作用,相互補充,相得益彰。司法裁判是解決社會矛盾糾紛的方式之一,有案必立、有訴必理的前提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在司法作為最後一道防線之前,人人都是社會治理共同體的一員,通過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實現訴源治理。本案中,群主與群成員之間的入群、退群行為,應屬於一種情誼行為,可由互聯網群組內的成員自主自治。本案中,劉德治並未對柳孔聖名譽、榮譽等進行負面評價,且沒有侵權行為,柳孔聖提出的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主張,系基於其被劉德治移出群組行為而提起,不構成可以提起本案侵權民事訴訟的法定事由,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

法院據此做出上述裁定,雙方均當庭表示不上訴。

群成員應理性表達

共同維護文明的網絡空間秩序

記者瞭解到,庭審期間,萊西市法院通過官方微博對案件庭審過程進行了全程微博直播。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會公眾代表、法學專家及多家新聞媒體記者旁聽了庭審。記者注意到,“將成員移出群聊群主成被告”一案因其亦在網上被稱為“踢群第一案”,引起了公眾廣泛關注,記者庭審結束後隨機採訪了旁聽該案的群眾。

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旁聽人表示,現實生活中,幾乎每個人都有微信群,自己可能是群員,也可能是群主。微信群是全體群員自願組成的一個交流、溝通空間,每個群都有一定的群規,大家要共同遵守。群主將群員移出群聊,應該是群的自我管理行為。

“作為群主,要對你建的群負責,履行好管理職責,全體成員在群裡溝通、交流時,都要遵守法律法規,文明發言、理性表達,共同維護文明的網絡空間秩序。法院的司法公開做的很好,全程微博直播,這麼多新聞媒體和公眾旁聽,是一堂很好的、生動的普法公開課,為萊西法院點贊。”另一位旁聽者坦言。

萊西法院相關負責人就柳孔聖訴劉德治名譽權糾紛案答《法制日報》記者問

7月29日,山東省萊西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柳孔聖訴劉德治名譽權糾紛一案,合議庭經休庭合議,當庭裁定駁回原告柳孔聖的起訴。案件受理費500元,不予退還。

為使廣大公眾全面瞭解該案有關情況,《法制日報》記者就公眾關心的問題採訪了萊西市法院副院長於佔海。

記者

本案裁定駁回起訴的依據是什麼?

於佔海 :

2017年10月8日實施的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對“互聯網群組”做出了界定,即“互聯網用戶通過互聯網站、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等建立的,用於群體在線交流信息的網絡空間”。在“誰建群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基礎上,該規定第9條對群主設定了義務:“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依據法律法規、用戶協議和平臺公約,規範群組網絡行為和信息發佈,構建文明有序的網絡群體空間”。對於群成員而言,“互聯網群組成員在參與群組信息交流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文明互動,理性表達”。

群主作為群的管理者,負有監管職責。“你被移出群聊”行為本身,很大程度上屬於自然人合意自治的範疇,法律和法規不會也不可能作出更多更細的規制。劉德治依據微信群賦予的權限發佈群規,在柳孔聖違反群規時,依據權限將其移出群,是依據功能權限對群進行管理的自治行為,該行為不具有可訴性,應該駁回起訴。

記者

該案對廣大互聯網用戶、相關管理部門和人民法院有什麼啟示?

於佔海 :

現實生活中,我們都會使用互聯網群組,也可能是群組的管理者。我們應該清楚,網絡是無限的,但網民的行為是有限制的,互聯網是自由的,也是有秩序的。雖然,互聯網群組的自主管理行為不屬於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的受案範圍,但是互聯網群組並非“法外之地”。互聯網群組成員若利用互聯網群組傳播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的信息內容,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就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作為群主,要對你建的群負責,履行好管理職責,全體成員在群裡溝通、交流時,都要遵守法律法規,文明發言、理性表達,共同維護文明的網絡空間秩序。

對類似本案因移出等網絡行為而產生的爭議,相關部門應完善行業管理規範,強化網絡成員自治自律,引導互聯網群組成員在參與群組信息交流時,堅持正確導向,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育積極健康的網絡文化,打造人人有責、人人盡責的社會治理共同體,維護好網絡空間的天朗氣清和生態良好。

現實生活中,成員被移出群組“司空見慣”,人民法院應該明確,對類似的互聯網群組自主管理行為,法律不應該介入,類似案件人民法院不應該受理。

記者

在案件審理中萊西法院主要做了哪些工作?

於佔海 :

隨著我國進入信息化社會,尤其是微信群等互聯網群組應用已滲透到公眾生活中,“將成員移出群聊成被告”可能和每個人有關,所以本案引起高度關注。

為做好案件審理工作,合議庭成員研究了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互聯網群組的組織功能架構,管理者、成員的權利義務,管理者的職責權限設置等等,努力釐定“移出群聊”行為的性質。

於佔海介紹,為回應公眾對本案的關切,萊西法院對案件庭審全過程進行文字、圖片、視頻直播,製作了主題新媒體作品。邀請了人民日報、新華社、中央人民廣播電視總檯、法制日報、人民法院報、澎湃新聞、中國網、今日頭條、梨視頻、大眾日報、半島都市報等20多家新聞媒體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法學專家、公眾代表旁聽了庭審。相關直播、新媒體作品、新聞報道在各大平臺發佈、轉載,力爭使這個案件的審理成為全民共享的法治公開課。

主審法官說法

文明上網 訴訟有度

維護文明的網絡空間秩序

主審法官邴興飛在庭審結束後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互聯網群組的自主自治行為不屬於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的受案範圍,但是互聯網群組並非“法外之地”。互聯網群組成員若利用互聯網群組傳播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的信息內容,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即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他說,對於本案訴訟所涉因移出等網絡行為而產生的爭議,應完善行業管理規範,強化網絡成員自治自律,引導互聯網群組成員在參與群組信息交流時,堅持正確導向,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育積極健康的網絡文化,打造人人有責、人人盡責的社會治理共同體,維護好網絡空間的天朗氣清和生態良好。

“誠實的生活,不妨害鄰人。和諧的社會,呼喚自律和理性。法律保護合法權益,同時禁止權利濫用。不適當目的提起的訴訟,都可能構成對別人合法權利的不尊重和傷害,且浪費社會資源。‘禮之用,和為貴’,互聯網是億萬網民共同的精神家園,廣大網民應文明互動、理性表達,共建共享親善友愛的網絡綠水青山。”邴興飛表示。

-END-

總783期

發佈:襄州區人民法院

立案諮詢電話:0710-2766002

執行諮詢電話:0710-2766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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