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口檢察:醉駕肇事致一人死亡 被提起公訴

近日,江口縣人民檢察院以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訴。

起訴書指控:2019年11月13日凌晨4時許,被告人陳某某醉酒(血液檢出乙醇含量為201.98mg/100ml)駕駛奧迪牌小型轎車在城區道路上行駛,將前往菜市場賣菜的路邊行人向某某撞倒在地,被害人向某某當日搶救無效死亡,陳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檢察官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構成交通肇事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醉酒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的,構成危險駕駛罪,處拘役,並處罰金;有上述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陳某某的行為同時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定,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同時構成交通肇事罪,但根據上述規定,應當以處罰較重的交通肇事定罪處罰,遂以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訴。

檢察官提醒:開車不喝酒,酒後不開車,否則害人害己。

江口检察:醉驾肇事致一人死亡 被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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