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帮忙导致机器受损能否得到补偿?——平乐镇司法所调解一起无偿帮工受损要求补偿的矛盾纠纷

“我们用挖机帮了你的忙,现在挖机损坏了,你们多少得给点损失吧?”,“挖机损坏了,是你们自己的事,不关我们的事,是你自愿帮我们的忙,现在造成这么大的损失,我们没法补偿!”。开挖机的罗某春、罗某华与买树的老板吴某红、唐某寿双方争执着走进了平乐镇司法所,要求司法所工作人员帮他们评理、主持公道。

原来吴某红、唐某寿在2019年8月在平乐县源头镇金井村购买树木,在树木装车时聘请了罗某春、罗某华的挖机负责树木装车。在将树木装完车后,运送树木的车在运输途中意外陷入了泥潭中,车辆无法行走。这时吴某红、唐某寿叫罗某春、罗某华顺便帮个忙(无偿),想用他们的挖机帮助陷入泥潭的装树车拉出来。正开着挖机的罗某春、罗某华表示愿意帮助他们,于是用钢丝绳将挖机的前抓与被陷车辆连接在一起,将车拉出泥潭。但在拖车的过程中挖机抓手的转盘发生变形断裂,造成挖机抓手损坏。

罗某春、罗某华将挖机开回家,发现挖机被损坏的抓手不能修复,必须更换,最终挖机更换各类配件和维修费用共花了约6800元钱。他们对这笔维修费感觉花得太冤枉,觉得自己帮助别人,不计报酬,是做好事,但受到了损失不应该自己一个人承担,认为获得帮助的人也应该承担一部分损失。于是他们找到了吴某红、唐某寿,要求他们帮助解决一半的修挖机费用。但吴某红、唐某寿认为罗某春、罗某华帮忙拉车,是他们自愿帮忙的,挖机受到损坏是因为他们的挖机本身都有过损坏,帮这么一点忙就坏了,明显是挖机质量问题,不能将这个维修费用算在自己身上,因此不同意出维修挖机的费用。

双方各执己见,争执不下,于是发生了挖机损坏维修补偿争议纠纷。双方当事人争执着来到平乐镇司法所,于是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完情况后,立即安排调解员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调解员从道义上对挖机工人罗某春、罗某华在别人无助时主动提供无偿帮忙拉车的行为表示赞赏和支持,吴某红、唐某寿得到对方的帮助应该心存感恩,在拉车的过程中发生挖机受损是一个意外事故,是客观因素,其所受到的损失作为受益方的吴某红、唐某寿也应该承担一部分补偿;从法律上讲,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如果帮忙是无偿的,造成的财产损失,一般情况下受益人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调解员理与法的耐心教育和调解下,吴某红、唐某寿当即对罗某春、罗某华无偿帮助自己拉车的义举表示感谢,愿意分担修挖机的一部分费用。另外,调解员考虑到工人罗某春、罗某华挖机受损部份器件原来也有损坏和折旧,现在维修是换了个新配件,那费用方面应该有个折旧费,因此建议工人罗某春、罗某华承担维修挖机的大部份费用,而老板方吴某红、唐某寿承担小部份维修费用。双方当事人听取了调解员的意见,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老板方吴某红、唐某寿支付2800元钱给工人罗某春、罗某华作为维修挖机的一部分费用,其余维修费由罗某春、罗某华自己承担。双方矛盾分歧化解,满意的离开了司法所。

无偿帮忙导致机器受损能否得到补偿?——平乐镇司法所调解一起无偿帮工受损要求补偿的矛盾纠纷

双方签下调解协议书

启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接受义务帮工在法律上不是一种随意行为,被帮工人要对自己接受帮工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帮工活动的无偿性,被帮工人应注意尽到安全防范和监督的义务,为帮工人提供安全的帮工环境和帮工工具,保证帮工工人在帮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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