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非法拘禁……東勝這11名涉黑涉惡人員統統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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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非法拘禁……東勝這11名涉黑涉惡人員統統被判刑

賭博?尋釁滋事?

非法拘禁?故意傷害?

這就“辦你”!

寻衅滋事、非法拘禁……东胜这11名涉黑涉恶人员统统被判刑

案情回顧:

2017年8月2日,鄂爾多斯市公安局東勝區分局接到被害人劉某某報警稱:2017年8月1日15時許,在東勝區罕臺廟附近山上的一所平房處,被沙小明和韓烏力吉木仁等人用鎬頭把等工具進行毆打,同時被打的還有張某某、黃某。2017年8月14日,該局又接到被害人劉某某、蘆某某報警稱,其二人於2014年4月的一天,被沙小明等人控制人身自由並被毆打和恐嚇。

2018年1月5日該局接到被害人雙某報案稱,2017年12月10日凌晨在東勝區“冰度”KTV 其因瑣事與沙小明發生口角後,被沙小明用刀砍傷。

2018年1月31日,民警在東勝區白領公寓將沙小明、吳曉明抓獲。經沙小明供述,其還於2017年11月期間夥同白劉濤、宋飛龍、王威在東勝區罕臺廟農村、布日都梁等地組織多人賭博,期間由吳曉明等人放哨,由韓烏力吉木仁向參賭人員賣高價煙殺注。

後經沙小明指引,民警於2018年1月31日在東勝區東聯文清苑附近將韓烏力吉木仁抓獲,在東勝區六中對面將白劉濤抓獲。經白劉濤指引,民警於2018年2月1日將宋飛龍抓獲。後經宋飛龍指引,將違法行為人馬改麗抓獲。被告人白車力格爾於2018年9月19日被民警抓獲。

被告人郭宗亮、楊飛、王威、趙東勝則分別於2018年4月3日、5月25日、5月29日、10月19日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東勝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沙小明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賭博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被告人韓烏力吉木仁涉嫌犯賭博罪、尋釁滋事罪,被告人白劉濤、宋飛龍、王威涉嫌犯賭博罪,被告人郭宗亮、楊飛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寶樂爾、白車力格爾、趙東勝涉嫌犯尋釁滋事罪,吳曉明涉嫌犯故意傷害罪、賭博罪,分別於2018年12月5日、2019年4月4日向鄂爾多斯市東勝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該院受理後,因兩案中多個被告人實施的犯罪存在關聯,併案處理有利於查明事實,決定將兩案合併審理並依法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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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理查明

被告人沙小明、韓烏力吉木仁、吳曉明三人均系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科爾沁左翼中旗人。三名被告人都曾有過違法犯罪前科。被告人沙小明因聚眾鬥毆罪於2017年1月刑滿釋放後一直系無業狀態。被告人沙小明在多年之前就分別與被告人韓烏力吉木仁、吳曉明相識。

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沙小明與被告人韓烏力吉木仁開始頻繁聯繫,後二人一同在鄂爾多斯市東勝區白領公寓居住。被告人吳曉明於2017年9月份來到鄂爾多斯市東勝區,後與沙小明、韓烏力吉木仁一同在白領公寓居住。被告人沙小明與被告人郭宗亮、楊飛於2013年認識,與被告人王威、白劉濤、白車力格爾、寶樂爾、趙東勝、宋飛龍均是在2017年之後相識。

2014年3月份、2017年8月份、11月份、12月份被告人沙小明糾集其他被告人分別或者共同實施了非法拘禁、尋釁滋事、賭博、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行為。東勝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沙小明、郭宗亮、楊飛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並實施毆打行為,應當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沙小明、韓烏力吉木仁、寶樂爾、趙東勝、白車力格爾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致兩人輕微傷,情節惡劣,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五被告人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沙小明、白劉濤、宋飛龍、王威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並從中抽頭漁利,被告人韓烏力吉木仁明知他人組織賭博而在沙小明的指使下通過向參賭人員售賣高價煙從中獲利;被告人吳曉明明知沙小明等人組織賭博而負責為參賭人員放風並領取高額工資,應當以賭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六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吳曉明、韓烏力吉木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

被告人沙小明與吳曉明共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被害人一處輕傷,三處輕微傷,被告人沙小明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被害人一處輕傷,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沙小明多次糾集韓烏力吉木仁、吳曉明,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賭博、尋釁滋事、故意傷害、非法拘禁的違法、犯罪活動,嚴重擾亂社會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屬於惡勢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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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27日,東勝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沙小明

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

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

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並處罰金七萬元,決定合併執行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七萬元。

二、被告人韓烏力吉木仁

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

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決定合併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一萬元。

三、被告人吳曉明

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五千元;

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合併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五千元。

四、被告人宋飛龍

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三萬元,與前罪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合併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四萬元。

五、被告人白劉濤

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二萬元。

六、被告人王威犯

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二萬元。

七、被告人白車力格爾

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八、被告人寶樂爾

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九、被告人趙東勝

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十、被告人楊飛

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十一、被告人郭宗亮

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十二、追繳被告人沙小明的犯罪所得74000元、被告人白劉濤的犯罪所得44000元、被告人宋飛龍的犯罪所得44000元、被告人王威的犯罪所得8000元、被告人韓烏力吉木仁的犯罪所得10000元(已追繳)、被告人吳曉明的犯罪所得45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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