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开远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清理整治城区住宅小区违法建筑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提升城乡人居环境,巩固国家园林城市创建成果,打造美丽县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开远市自然资源局

起草了《开远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清理整治城区住宅小区违法建筑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0年3月26日起至4月9日止。

二、邮寄地址: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法律顾问与规范性文

件科(市第一行政中心333室);邮编:661699。

三、联系电话(传真):0873-7236877。

四、电子邮件信箱:[email protected]

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6日

开远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清理整治城区住宅小区违法建筑的通告

为提升城乡人居环境,巩固国家园林城市创建成果,打造美丽县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城区住宅小区,依法开展清理整治城区住宅小区违法建筑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违法建筑是指未经市自然资源、住建、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单位)批准,在住宅小区内擅自建盖(搭建)的妨碍公共安全、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建筑物、构筑物。具体包括下列违法建筑物和构筑物:

(一)未经许可或未经批准改建、扩建、新建的建(构)筑物,以及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

(二)占用公共资源,影响公共安全或公共出行,群众反映强烈的建(构)筑物;

(三)占用小区或公共消防通道及小区公共用地私搭乱建的违法违章建筑及附属设施;

(四)其他违法建筑。

二、上述各类违法违章建(构)筑物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由责任主体(单位或个人)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开远市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强制拆除。

三、对恶意阻挠或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自2020年X月XX日起施行。

为了我们共同的生活环境,请广大居民自觉遵守。

特此通告

开远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6日

原标题:关于公开征求《开远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清理整治城区住宅小区违法建筑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审核:周健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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