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雙方給予的彩禮和嫁妝都必須得還回去?

網上經常會有網友調侃道:爺爺結婚用了半鬥米,爸爸結婚用了半頭牛,我結婚要用爸媽的半條命!

近年來,關於天價彩禮的新聞層出不窮。因為彩禮,很多小夥子都已經被判了“無妻徒刑”。

彩禮,起源於中國古代的聘娶婚制。“六禮”中的“納徵”或稱“納幣”,即為彩禮之意;男女雙方通過彩禮建立關於婚姻的約定,產生道德約束力,對於維持婚姻關係的穩定起著重要的作用。

後來,傳統的彩禮制度在法律層面隱退,不再曾有曾經的效力和地位。儘管如此,訂婚時給付彩禮仍然作為一種習慣存在。

在1950年、1980 年的《婚姻法》和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中對彩禮都採取了禁止態度。但彩禮現象在某些地區依然相當盛行,並且是越來越貴。

彩禮就像是一場談判,談的好,彩禮多,雙方就可以愉快的握手言和;但是如果談不好,因為彩禮達不到對方要求而分道揚鑣的也大有人在。

但彩禮也不是萬能的,給了彩禮也未必就一定會長久,也許你的身邊就有這樣的事情發生:男方已經給了彩禮,但是由於雙方性格,或者感情破裂等原因致使兩個人就此分開,女方卻拒絕歸還彩禮,兩個人因此反目成仇;

或者會造成一些惡性事件的發生,其實關於彩禮問題,在法律上是有明確規定的,我們要學會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離婚時,雙方給予的彩禮和嫁妝都必須得還回去?

汪小姐和呂先生是在2006年8月舉行的訂婚儀式,汪小姐的家人在二人的訂婚儀式上送了一輛家庭轎車當做嫁妝,呂先生一方則給付了10萬元的彩禮。

二人於同年的12月份登記結婚。但婚後兩人一直未生育子女,因此逐漸產生矛盾。2007年的5月份,呂先生向法院提出離婚。

二人都同意離婚,但對於訂婚時女方贈與的家庭轎車和男方給付的10萬元彩禮的歸屬產生了爭議。法院經過調查,發現二人在婚姻存續期間並沒有取得夫妻共同財產。

因此經過審理,法院判決:汪小姐和呂先生離婚,二人訂婚時女方贈與的家庭轎車的嫁妝歸汪小姐所有,而呂先生給付的10萬元彩禮則不予返還。

因為法院在審理的過程中提出,汪小姐的家人在二人訂婚時贈送家庭轎車作為嫁妝是贈與行為,由於二人當時並未登記結婚,因此屬於婚前贈與。

登記結婚前女方家人贈與的嫁妝,由於未明確表示是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贈與,因此,應該被認定為女方家人對汪小姐的個人贈與,所以法院判決汪小姐的嫁妝家庭轎車是其個人的婚前財產,屬於汪小姐所有。

而對於呂先生給付的10萬元彩禮,根據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法院支持當事人請求返還彩禮的情況有三種: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離婚時,雙方給予的彩禮和嫁妝都必須得還回去?

但本案呂先生與汪小姐已經辦理了登記結婚手續,並且曾經共同生活過,此外,由於呂先生無法舉證因為給付該10萬元彩禮而導致自己生活困難,所以法院最終並未支持呂先生要求返還10萬元彩禮的訴求。

根據案例,今天郭媽給大家的建議是:法律規定了前述三種女方須返還彩禮的情況。其中,對於證明“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這一條,實踐中往往很難舉證,除證明生活困難的事實外,還要證明該種困難與給付彩禮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否則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嫁妝則是指女方在結婚時帶到夫家的結婚用品,如汽車、傢俱等,法律上將此種陪送物品的行為認定為贈與。

若嫁妝的贈與發生在辦理結婚登記前,而女方家屬又未明確表示嫁妝是對夫妻二人的贈與,則視為是對女方的個人贈與,屬於女方的個人婚前財產,離婚時不參與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另一種情況是贈與發生在登記結婚後,若女方家屬未明確表示是對某方的個人贈與,應該認定為是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贈與,則離婚時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予以分割。

離婚時,雙方給予的彩禮和嫁妝都必須得還回去?

法律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修正)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3〕19號)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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