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支付新政: 最需要注意的八個新變化

跨境支付新政: 最需要注意的八個新變化


4月29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佈關於印發《支付機構外匯業務管理辦法》(匯發〔2019〕13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從2013年國家外匯管理局於在北京等5個地區啟動支付機構跨境外匯支付試點,到2015年將試點擴大至全國,隨著跨境電子商務快速發展,市場主體對跨境外匯支付及結算提出了更多需求。《管理辦法》在保持政策框架整體穩定不變的基礎上,結合市場需求和跨境電子商務特點,完善了支付機構外匯業務管理,進一步便利了跨境電子商務結算,對跨境資金流動風險進行了有效地防範。

本次《管理辦法》在相關管理上發生了一些新變化:

一、外匯支付機構應具備至少5名熟悉外匯業務的人員

以往試點的業務申請,只需要支付機構獲得支付業務許可證(含互聯網支付範圍),且滿足一定技術和制度要求的就可以依據試點指導意見提交備案申請。

本次《管理辦法》,特別強調了支付機構應具備至少5名熟悉外匯業務的人員,並且有一名是外匯業務負責人,並在申報完成後進行名錄登記。

二、支付機構的合作銀行不得超過2家

早期試點時,支付機構在各家銀行開立有人民幣備付金賬戶,且劃分為主存管賬戶和收付戶、匯繳戶等。試點指導意見要求,開展外匯支付業務的支付機構應在主存管銀行開立外匯備付金PIA賬戶,並在此之外不得超過3家合作銀行。

本次《管理辦法》規定原則上不超過2家。同時加入了對銀行加強審核合作支付機構的要求,未進行合理審核導致違規的,合作銀行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三、對客戶進行了明確描述

原試點指導意見僅對跨境支付客戶做了簡單描述。本次《管理辦法》針對跨境支付交易主體做了明確定義,即指電子商務經營者、購買商品或服務的消費者。

四、支付適用範圍做了清晰說明

本次《管理辦法》還特別對跨境支付業務的適用範圍做了說明,即支付機構通過合作銀行為市場交易主體——跨境交易提供小額、快捷、便民的經常項下電子支付服務,包括代理結售匯及相關資金收付服務。

五、建立了嚴格的交易審核

與之前的指導意見相比,本次《管理辦法》對交易審核標準更加嚴格,明確了原則,要求真實、可跟蹤稽核、不可篡改。

六、完善了信息採集報送規定

本次《管理辦法》從採集類目到各相關被查資料的分類說明,都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且明確了保存時效為5年。對信息報送做出了更加明確的要求,如明確以500美元為限,如何辦理結售匯登記,且明確了該外匯業務不計入個人年度結售匯便利化額度,而且明確了應在客戶登記有效期內持續保存相關業務數據和資料。

七、不得開立海外外匯備付金賬戶

本次《管理辦法》除仍然規定以PIA為結尾開立外匯備付金賬戶並嚴格與自有外匯資金賬戶區別管理外,還特別強調支付機構不得開立海外外匯備付金賬戶,且不得將交易主體資金留存海外,另有規定除外。

八、處罰方式有了明確規定

原來的指導意見,僅就業務量和業務範圍做了約束,處罰方式為調整展業範圍、整改和暫停試點等。本次《管理辦法》對支付機構提出了更加明確的規定,外匯局可以調整和註銷名錄登記,情節嚴重或涉嫌犯罪的可移交司法機關。

從試點開始,中國的跨境支付實現了飛速的發展。2018年國內第三方跨境支付機構跨境互聯網交易金額超過4900億元,預計到2020年,第三方跨境支付行業規模將破萬億元。

此次《管理辦法》的發佈不僅為進一步開放市場奠定了政策基礎,也體現出監管機構服務市場,促進跨境支付市場良性發展的態度。

部分素材來源:中國支付清算協會、國家外匯管理局、新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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