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偽劣口罩真黑心!宿豫警方破獲的這個案件很“典型”

4月11日上午,記者從宿豫警方獲悉,江蘇省檢察院、江蘇省公安廳依法懲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新聞發佈會上,宿豫公安分局偵辦的“劉某某、王某某銷售偽劣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產品案”入選經典案例五。

销售伪劣口罩真黑心!宿豫警方破获的这个案件很“典型”

記者瞭解到,劉某某系河南某藥業公司銷售員,王某某系河南某中介公司從業人員。2020年1月24日,劉某某通過王某某的聯繫,購買小作坊生產的假冒“飄安”牌、“華康”牌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54箱,共計51.6萬隻。同日,劉某某、王某某在明知其銷售的口罩並非正規公司生產、進貨渠道不正規且缺少有效合格證的情況下,以24.9萬元的價格出售給我市某醫藥銷售公司。1月26日,上述口罩出售給4家政府單位用於疫情防控一線使用。同日,相關單位發現30箱“飄安”牌口罩合格證生產日期為“2020年2月6日”,且口罩質量較差,遂予以封存。因口罩存在質量問題,醫藥銷售公司全額退還了已收貨款,並收回尚未使用的6箱口罩。

經鑑定,上述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細菌過濾效率為40.1%至53.3%之間,不符合產品標註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的細菌過濾效率要求(≥95%)、且口罩帶斷裂強力為3.8N-9.2N之間,也不符合標準(≥10N);經河南省長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託鑑別為假冒產品。

2月28日,宿豫區人民法院以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劉某某有期徒刑2年9個月,並處罰金16萬元;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2年6個月,並處罰金14萬元。

本案兩名被告人的行為同時觸犯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銷售偽劣產品罪3個罪名,在查清涉案金額的情況下,依法以銷售偽劣產品罪這個較重的罪名處理。(記者 孫軍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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