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註冊二級建造師應注意哪些問題?

二級建造師證書重新註冊,就是變更註冊。詳情如下:

註冊週期:有效期為3年

組織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申請時間:初始註冊期滿

變更註冊條件:

在註冊有效期內,註冊建造師變更執業單位,應當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並按照相關規定辦理變更註冊手續,變更註冊後仍延續原註冊有效期。

所需資料:

(一)註冊建造師變更註冊申請表;

(二)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三)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合同複印件或有效期證明文件;

(四)工作調動證明(與原單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證明文件、退休人員的退休證明)。

注:以當地相關部門所需資料為準。

受理程序: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審查完畢。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上報材料之日起,10日內審批完畢並作出書面決定。有關部門在收到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移送的申請材料後,應當在5日內審核完畢,並將審核意見送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

受理單位: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受理和審批,具體審批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對批准註冊的,核發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一樣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建造師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並在核發證書後30日內送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法律責任:

違反《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未辦理變更註冊而繼續執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重新註冊二級建造師應注意哪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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