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無罪推定原則?

無罪推定原則的基本含義是,任何人在法院依法確定有罪以前,應被推定為無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確定了我國的無罪推定

無罪推定原則主要包含兩層意思:

(1)除了法院,沒有其他任何機關有權作出公民有罪決定的宣告,定罪權只能由法院來行使;

(2)被告人只有在判決生效之後才被認為是有罪的,在此之前,不能因為其被逮捕起訴審判就簡單判定為其有罪。

什麼是無罪推定原則?

在實踐中,具體體現在三個方面:

(1)區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提起公訴前一律稱“犯罪嫌疑人”,在提起公訴後到判決宣告前的法院審理階段,稱“被告人”,只有在法院判決確定被告人有罪之後,”才被稱為“罪犯”。

(2)犯罪成立的舉證責任由控訴方承擔,控訴被告人犯罪的公訴機關(公訴案件)或個人(自訴案件)應當舉證證明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事實。

(3)疑罪從無處理,如果證據達不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即使被告人仍有犯罪的嫌疑,但還是應被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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