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实施!供水企业擅自停水,最高罚3万元

4月9日,记者获悉,《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2020年2月26日省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记者了解到,新修订的《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共8章51条,明确新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计量到户进行设计;供水企业要接受用户咨询、求助及投诉,规定时间内给答复;城市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供水企业擅自停水,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等。

6月1日起实施!供水企业擅自停水,最高罚3万元

【规划】新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计量到户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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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规划与建设方面,《办法》明确,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的规划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当通知当地人民政府城市供水、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当地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新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未实现一户一表的已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逐步进行改造。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供水企业编制改造计划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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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用户有权向相关部门查询城市供水水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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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咋保障?《办法》明确,城市供水应当优先利用地表水源,严格控制使用地下水源。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全省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对城市供水水质进行监测。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监测、检测、评估饮用水水源、供水企业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

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供水、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及供水企业应当定期公开城市供水水质信息。

用户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城市供水和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查询城市供水水质情况,被查询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水质检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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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供水企业要接受用户咨询、求助及投诉,规定时间内给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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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服务方面,《办法》明确,供水企业与用户应当依法签订供用水合同,主要内容包括:水质水压标准、收费标准、结算方式、服务范围、供水设施维护责任、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供水企业应当根据供用水合同约定,按照规范、安全、便民的原则,提供供水服务,履行6项义务。其中包括:公开业务受理范围、办事程序、受理时限、服务承诺、投诉电话以及收费标准等服务内容,

设立用户服务中心和24小时服务热线,向用户提供“一站式”服务,接受用户咨询、求助及投诉,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解决或答复,不予受理的应当明确告知理由。

及时办理开户、更名、增加用水容量、改变用水性质、改变水表安装位置、非居民用户中止用水或者恢复用水等用户申请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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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确需停水时,应提前24小时通知相关区域内的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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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水,对于普通家庭来说,会带来很多不便。对此,《办法》明确,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水。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供水企业应当报经当地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提前24小时通知相关区域内的用户;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造成停水,不能提前通知的,供水企业应当在组织实施抢修的同时通知相关区域内的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连续超过12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企业应当启动供水应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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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费】城市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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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用户最关心的,是水费问题。

《办法》明确,城市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分类管理。供水企业应当按照政府制定的供水价格收取水费。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调整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时,应当依法审核、组织听证,并向社会公布水价调整方案。

《办法》明确,城市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以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为前提。

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节约用水规划、行业用水定额、单位合理用水需求,编制下达非居民用户年度用水计划。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禁止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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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表】用户对水表计量有异议的,这样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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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费如何缴纳,要根据水表的计量。一旦水表计量有问题,直接影响普通家庭的“钱袋子”。

对此,《办法》明确,水表在安装前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经检定不合格的供水企业应当予以更换。

用户对水表计量有异议的,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水表误差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供水企业应当负责更换水表,支付检定费和相关费用,并根据检定结果结算水费;水表误差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检定费和相关费用由用户承担。

用户或者供水企业发现水表损坏的,除供水企业能够证明系用户原因损坏的外,供水企业应当免费更换水表及附属设施。

水表因损坏、埋、压、锁等原因无法计算用水量的,由供水企业按照该用户水表损坏前三个月用水量平均值计算用水量收取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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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供水企业擅自停水,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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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也明确了相关方的法律责任。其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供水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供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处分: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停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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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此前已历经三次修改

6月1日起实施!供水企业擅自停水,最高罚3万元

《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1997年1月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公布,2005年3月16日第一次修改;2017年4月14日第二次修改;2018年6月27日第三次修改;本次由2020年2月26日省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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