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谟县黄再荣等11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终审维持原判

4月22日,受州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望谟县人民法院依法对黄再荣、韦昌明、黄再伦等11名被告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该案是望谟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望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第一起“恶势力”案件。

望谟县黄再荣等11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终审维持原判

望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再荣在2006年至2018年4月担任望谟县蔗香镇平亮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平亮村党支部副书记期间,望谟县蔗香镇平亮村里平组的部分村民,因不服县政府及人民法院对蔗香镇赶汉组与里平组争议土地的处理和判决,多次实施破坏生产经营等行为,后逐渐形成以黄再荣、韦昌明为首要分子,黄再伦、韦光学、陆庆举等人为主要成员,梁洪明、罗朝英、罗朝金、黄在学、伍飞锋、岑宝贵等人为积极参与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在黄再荣、韦昌明等人的组织、领导下,为争占土地,安排里平组村民轮流看守“争议地”,实施破坏生产经营犯罪行为,阻止与里平组有土地纠纷的赶汉组村民种植庄稼、阻止将甘蔗运输出去;故意毁坏财物,打砸移民新村房屋,驱赶居住在其土地范围内移民新村的外来的甘蔗种植户;阻工堵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致使车辆无法通行,高速公路无法施工,严重扰乱了当地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该案于2018年11月19日由望谟县检察院以被告人黄再荣等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提起公诉,同年12月29日望谟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黄再荣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判处被告人韦昌明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对其余9名被告人以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六个月不等刑罚。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黄再荣、韦昌明不服判决,向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对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遂依法裁定驳回了上诉人黄再荣、韦昌明提出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当天,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代表、街道(社区)及镇(乡)群众代表在现场参加旁听。

望谟县人民法院在该案审理中依法严惩快判,有力打击了黑恶犯罪势力的嚣张气焰,彰显了人民法院在党委的坚强领导下,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决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坚定信心和决心。(黔西南日报融媒体记者 田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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