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市停車管理規定》明年2月實施,停車場需上傳停車數據

《煙臺市停車管理規定》明年2月實施,停車場需上傳停車數據

近日,為加強停車管理工作,規範停車秩序,促進城市交通協調發展,煙臺市政府辦公室印發《煙臺市停車管理規定》,規定將於2019年2月1日起實施。(在“車停停車”公眾號發送“煙臺停車”獲取政策資料)

規定明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停車場建設和車輛停放管理工作的統一領導。設立停車場建設管理協調機構,負責本轄區停車場規劃建設管理的組織協調工作,統籌制定政策措施,協調解決重大問題。

政府投資建設的停車場、路內停車泊位以及具有自然壟斷經營和公益特徵的停車場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管理,其他停車場實行市場調節價政府停車場建設管理協調機構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和路內停車泊位的經營管理者。

停車場經營者應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向停車場所在地政府停車場建設管理協調機構提交下列資料,辦理備案手續:(一)營業執照;(二)停車位類型、數量、停車場的平面示意圖和方位圖。

規定還要求政府停車場建設管理協調機構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督促轄區內的停車場經營者按照技術規範向停車信息管理系統實時、直接上傳相關停車數據。對於採用實時動態信息管理系統管理的停車場,經營者未按要求向停車信息管理系統實時上傳停車動態信息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處以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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