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轶峰老师:40年后回看整体性保护在博洛尼亚的实践及其“遗产”

讲座纪要 | 姚轶峰老师:40年后回看整体性保护在博洛尼亚的实践及其“遗产”

讲座纪要 :

40年后回看整体性保护

在博洛尼亚的实践及其“遗产”

2019年4月3日晚,首都师范大学“文化遗产青年学人讲坛”第十七讲邀请了北京交通大学建筑与艺术学院副教授姚轶峰,带来题为《40年后回看整体性保护在博洛尼亚的实践及其“遗产”》的报告,报告分为历史中心及其保护在意大利、整体性保护的博洛尼亚实践以及博洛尼亚实践的“遗产”三个部分,在回顾意大利博洛尼亚城市历史中心保护历程的基础上,与同学们交流讨论了历史城镇保护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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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历史中心及其保护在意大利

姚老师首先回顾了意大利“历史中心”(CENTRO STORICO)保护的历史,自19世纪中后期至今大概分为8个主要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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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中后期,意大利在对城市现代化与历史保护的矛盾进行了激烈的讨论,意大利政府将“历史中心”作为城镇保护的核心对象,并提出了“最小干预”的保护理念。到20世纪初, Gustavo Giovannoni作出了重要的理论贡献,在其著作《旧城与新建设》(Citta’ vecchie e edilizia nuova)中,他指出“新旧”可以和谐共存,认为整个城市中心是“活的”、有价值的、整体的“集体纪念物”(Monumento colletivo),应该在城市中实现科学技术与艺术美学、传统与现代、对历史-艺术的需求和对现代交通-卫生需求三个平衡,并强调保护范围要扩展至历史街区与城镇,为“整体性保护”理论奠定了基础。

二战期间,意大利政府出台《具有历史、艺术和考古价值物品的保护法》(L.n.1089/1939)和《自然美景保护法》(L.n.1497/1939),但没有专门提出历史中心的保护。1942年颁布的《国家城市规划法》中延续了Gustavo Giovannoni的理论思想,涉及历史环境与街区的保护,并将规划作为保护的工具。

由于战争破坏,战后意大利的很多历史城市都面临重建的问题,在这个过程中对历史中心造成了很多负面影响,以Antonio Cederna为代表的学者对这种情况进行了批判,在这个过程中保护的思想得到了广泛的认同。

50年代开始,意大利的历史中心保护进入了重要的阶段。在战后批判的基础上形成了重要的《古比奥宪章》(1960),对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城市规划与规划体系、规划干预方式、社会与居住政策、历史中心保护立法等方面,保护历史中心被当作国家责任,是现代化发展的前提,不但保护物质性遗产,还要保护相关的社会结构与特征。姚老师以帕多瓦、西耶那、阿西西三个城市为例,分析了针对不同历史建筑保护和现代化发展需要的不同,意大利“因地制宜”制定了不同的保护规划,并着重考虑“以人为本”,解决和协调居民与遗产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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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整体性保护的博洛尼亚实践

姚老师重点介绍了博洛尼亚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进行的整体性保护实践。20世纪60年代,博洛尼亚历史城区面临经济衰退、人口减少、房屋空置等问题,1960年代中后期房地产商们已将历史中心纳入大规模土地开发计划中,他们认为历史中心及其居民并不是城镇发展进程的主体,甚至可以被牺牲,博洛尼亚的历史中心已处于存废的紧要关头。能够实践“博洛尼亚模式”的整体性保护,主要有以下几个基础:

社会基础——反对拆除Chiesa di San Giorgio in Poggiale教堂的民众运动让广大市民参与历史中心的保护,保护意识深入人心;

政治基础——当时博洛尼亚是意大利共产党执政,提出“好的行政”(buon govoerno)口号,将保护历史中心视为维护社会集体利益,对抗资本投机并遏制城市无序扩张和资源浪费的重要手段;

法律基础——《为建设人民经济住宅的土地购置法》(L.n.167/1962)保障“人民经济住宅区”的建设,使工人群体在城区获得平价住宅成为可能;《公共住宅计划与协调法》(L.n.865/1971)进一步允许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在市镇已建成区内通过征收和修缮现存住宅以建立“人民经济住宅区”,这在意大利规划制度上“首次确认了对历史中心的整治”。

人才基础——当时在博洛尼亚汇聚了全国各地的精英,Antonio Cederna、Paolo Monti、Leonardo Benevolo等有影响力的人都致力于历史中心的保护。

1970年,博洛尼亚的总体控制性规划中,专门将历史中心空出并对其做了规划,利用建筑类型学和类型学修复方法划出13片同质区域作为“人民经济住宅区”,根据同质区域特点提出修缮方式,还将住宅内部针对不同的家庭模式进行单元化的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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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有效地实现规划,博洛尼亚政府主要利用两个工具:

一个是公众参与,5个月地方媒体运动和大众集会, 6个月针对规划具体实施条款,利益相关居民委员会及每个家庭的咨询、讨论、意见反馈,并在特别听证委员会协商一致;

另一个就是三方协议模式,使用公共财政资助历史中心内住宅不动产及其整体居住环境整治、修缮、再利用,并将受资助的空置和已出租私宅转为公共或补贴住宅,提供给当时已在历史中心内租住的工人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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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1978,第一阶段5个规划街区实施完成,修缮了700套住宅,增加12万平米的公共服务与设施,带动了私人对250套住房和50家店铺投资修缮,这种模式后来借鉴到艾米莉亚-罗马涅大区的其他中小市镇。尽管在此过程中出现了修缮水平不高、财政负担过重难以为继、多方沟通时间投入过多等问题,并付出了大量的时间、资金成本,可以说博洛尼亚历史中心的整体性保护实践取得了“部分”成功。

三、博洛尼亚实践的“遗产”

姚老师指出,博洛尼亚实践依靠主动的公共投资和干预、合理再利用历史中心内既有不动产,来抑制整个城市房地产市场的投机和资源浪费状况、扭转城市地域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尤其是居住问题,从而改变城市发展模式、更加理性地布局和扩展城市空间,可以说提出了新的居住模式和新的城市发展模式。

博洛尼亚的实践与成果也逐渐推动了欧洲对历史中心“整体性保护”的进程,《欧洲建筑遗产宪章(1975)》、《阿姆斯特丹宣言(1975)》等文件都吸取了博洛尼亚的经验,将“博洛尼亚模式”最终提升为“整体性保护”共识理念。这种发展与认识的进步也反作用与意大利,进一步促进了其国内的理论发展,以解决城市发展过程中更为复杂多样的问题。

从方法上看,规划行动是保护历史中心并将其融入当代社会的唯一手段,规划与管理(management)互动。活力取决传统功能的发挥、居住和其他多种形式活动的整合,如行政、文化、经济、社会活动等,尤其注意平衡不同功能及其空间、保护居住功能、保证社会平等与确保文化遗产公共使用的权利和正确方式,更需要确保历史中心具有引入和创造新价值的能力。

在行动上,要实施多层面、多元的、平衡的策略,进行“主动保护”;要承认多元社会经济主体、市场的力量与作用,必须有持续、可靠且多种形式的资源投入,尤其是吸引公-私混合和私人部门的投资形式;政府应引导整个干预过程,恰当地满足大多数保护主体的需求,使得历史中心的复兴和价值提升惠及整个城市。

在总结博洛尼亚“遗产”的基础上,姚老师进一步简要介绍了热那亚老港区与历史中心复兴的案例。1992到2006年间,热那亚实施了热那亚老港区到整个历史中心和其他衰败的城市区域的保护和复兴,通过公共资金带动私人主体参与和资金投入,兴建了水族馆、市政厅、会议中心等公共设施,带动了附近区域的投资。热那亚老港区和历史中心的保护除物质空间干预以外,更强调了社会、经济和文化方面恢复和发展措施,以及与之相匹配的研究、技术、法规等,达到了“传统物质修缮、整治、更新与社会-经济复兴的协同”。通过这个案例,姚老师进一步强调了所谓整体性保护不是物质空间的整体性,而是物质空间保护、社会经济复兴、民众生活改善的整体保护和协调。最后,姚老师也根据自己的学术经历,提出了发人深省的问题。

讲座后,同学们就“历史中心”概念的界定、中国城市遗产保护现状、意大利遗产保护及修复等问题与姚老师进行了交流,姚老师耐心为同学们答疑解惑,并表达了自己的学术观点,使同学们更为深刻和立体地理解了遗产保护的思想理念

文字经姚轶峰老师审定

文中ppt截图由姚轶峰老师提供

撰稿:林敬轩

摄影:张子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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