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思悔改!二次酒駕,被墾區交警查獲還想跑?嚴懲!

2020年3月20日13時許,一輛號牌為黑RL6XXX號中華牌小型汽車行駛至紅興隆局直東興路鐵道路口防疫檢查卡口,當民警使用快速排查型酒精測試棒對駕駛人進行檢測時,駕駛人閃爍其詞,不予配合,在民警再三勸說下才勉強進行檢測。經初步檢測發現其有飲酒駕駛嫌疑,民警當即示意駕駛人下車接受進一步檢查,駕駛人不但沒有下車,反而加速行駛逃離卡口,並將執勤民警帶倒。

不思悔改!二次酒駕,被墾區交警查獲還想跑?嚴懲!

交警大隊通過電子監控設備輯查,及時鎖定該車輛及駕駛人,於15時成功將黑RL6XXX號車輛及駕駛人董某某查獲。民警對其進行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檢測,檢測結果為25.4mg/100ml、28.6mg/00ml,屬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經查董某某於2017年8月曾因飲酒駕駛機動車被公安機關處罰過,屬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

不思悔改!二次酒駕,被墾區交警查獲還想跑?嚴懲!

因駕駛人董某某再次飲酒駕駛機動車,被紅興隆交警大隊處以2000元罰款,吊銷駕駛證的處罰。同時,董某某的行為涉嫌妨礙公務,已被紅興隆分局立案偵查, 現已採取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二次酒駕”=行政拘留+罰款+吊銷駕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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