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乔丹侵权案终审败诉!但核心单图,文字,拼音未受影响

北京时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此前争议颇大的美国AIR JORDAN品牌状告中国乔丹体育公司商标侵权案做出裁决,被诉裁定、一审、二审 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应予撤销,乔丹体育公司第25类服装鞋帽袜等商品上的6020578号“乔丹+图形”商标被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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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显示,乔丹和中国乔丹体育自2012年以来官司不断,双方争议的一个焦点在于姓名权,乔丹认为中国乔丹体育注册使用的商标会造成公众对产品来源的误认,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并以此申请撤销对上述商标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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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体育各位合作伙伴:近日,媒体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我公司6020578注册商标的消息引起大家关注,为避免误读误解,在此予以公开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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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2年以来,美国前NBA球员Michael Jeffrey Jordan以“ 姓名权”为由,对我公司注册的78件商标提出争议。经过国家商评委、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审、二审和最高法院的再审裁决,我公司注册时间超过5年的74件商标已经取得胜诉(其中包括我公司常用的25类中文“乔丹”、图形“”、拼音“QIADAN”在内的核心商标),注册时间未超过5年的4件商标发回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此次判决的(图形+文字”)商标系我公司注册时间未超过5年的组合商标,该判决不会影响我公司现有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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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目前已发展成为国内行业市场中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市场竞争力的知名运动品牌企业,这是二十多年来数万名员工及合作伙伴辛勤劳动,巨大投入和消费者大力支持的结果,希望大家一心一意不断努力,为了我们的共同事业再创佳绩。

大家怎么看待中国乔丹是否侵权美国Jordan公司?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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