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中的以“拆危促拆迁”套路,遇以“拆危促拆迁”如何维权?

昨天,看到一个评论,说为什么自己所在地区被征收补偿的大家都很满意,不太敢相信房屋被征收居然有补偿难的问题。我相信这位朋友说的是真实的,但是这位朋友说不相信有房屋征收补偿难的问题,在此只能说这位朋友的世界很美好,忽然希望所有的被征收人都能像这位朋友一样,拆完一次还想拆第二次。

实践中,征收方为了降低补偿,提高征收效率,“以拆违促拆迁”“以拆危促拆迁”等手段层出不穷。关于“以拆违促拆迁”已写过很多文章,今天再给大家介绍一下“以拆危促拆迁”是怎么个情况。

所谓的“以拆危促拆迁”,就是以房屋属于危险房屋需要拆掉为借口来推进拆迁进程。

拆迁中的以“拆危促拆迁”套路,遇以“拆危促拆迁”如何维权?

以最高院案件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8起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典型案例中的王江超等3人诉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紧急避险决定案就是关于“以拆危促拆迁”。

2010年吉林省人民政府作出征地批复,王江潮等3人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双方就安置补偿问题没有达成一致。

2013年11月19日,长春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2015年4月7日,经当地街道办事处报告,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作出鉴定,认定涉案房屋属于“D级危险”房屋。

同年4月23日长春市九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涉案房屋作出紧急避险决定,经。王江超等3人对上述紧急避险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该紧急避险决定无效、责令被告在原地重建房屋等。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判决:本案紧急避险决定所涉的房屋建筑位于农用地专用项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内,应按照征收补偿程序进行征收。九台区住建局作出紧急避险决定,对涉案房屋予以拆除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属于程序违法。判决撤销被诉的紧急避险决定,但同时驳回王江超等3人要求原地重建的诉讼请求。

王江超等人不服,提起上诉。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涉案房屋应当由征收部门进行补偿后,按照征收程序予以拆除。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相关要求,提出危房鉴定的申请主体应当是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而本案系当地街道办事处申请,主体不适格;九台区住建局将紧急避险决定直接贴于无人居住的房屋外墙,送达方式违法;该局在征收部门未予补偿的情况下,对涉案房屋作出被诉的紧急避险决定,不符合正当程序,应予撤销。

但王江超等3人要求对其被拆除的房屋原地重建的主张,不符合该区域的整体规划。

二审法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这种借紧急避险行违法强拆之实的情形,被征收人要清醒的认识到这是被征收人的手段,被征收人遭遇此种情况要积极维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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