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發佈與傳播管理辦法》解讀

《貴州省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發佈與傳播管理辦法》解讀


《貴州省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發佈與傳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2020年1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以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95號公佈,自2020年5月1日正式施行。《辦法》的實施,將進一步規範我省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發佈和傳播工作,更好地為我省經濟社會發展、防災減災和人民生產生活提供有力保障。

一、《辦法》的立法背景是什麼

貴州省氣象災害種類多,出現頻率高、影響範圍廣、危害程度重,氣象及其次生、衍生災害損失佔所有自然災害總損失的95%以上,已經成為影響經濟發展、脫貧攻堅和社會安定的重要因素之一。近年來,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氣象工作,先後出臺了《貴州省氣象條例》《貴州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地方性法規,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發佈與傳播體制機制逐步完善,特別是重大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三個叫應”服務模式,作為先進經驗在全國得到推廣,服務農業、工業、科技等領域的覆蓋面不斷擴大,有力地推動了全省經濟發展。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公眾對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精確度和及時性的需求不斷提高,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發佈和傳播工作過程中還存在一些突出矛盾和問題,主要體現在:一是相關部門之間職責不清,氣象預報預警信息、資源整合機制尚不健全,聯動機制還未有效建立。二是基礎設施建設總體薄弱、不均衡,特別是在山區農村,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特別是氣象災害預警信號難以及時到達,嚴重影響了人民生產生活、防災救災工作。三是實踐中存在氣象信息來源不明現象,虛假信息時有發生,誤導公眾,影響社會穩定。因此,《辦法》的頒佈實施,對規範我省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發佈和傳播工作,更好地服務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更好地推動實施“三大戰略”行動,滿足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需要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政府及有關部門有哪些職責

(一)各級政府在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發佈與傳播工作中有哪些職責。《辦法》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發佈與傳播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和完善協調機制、聯動機制,保障經費,整合有關部門以及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佈機構資源,實現信息和傳播設施共享;加強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發佈與傳播基礎設施建設,組織有關部門在氣象災害易發區域和人員密集場所,設置廣播、電子顯示裝置等專用傳播設施,並保障設施正常運轉。

(二)氣象主管機構及其所屬氣象臺站在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發佈與傳播工作中有哪些職責。《辦法》規定了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發佈與傳播的指導和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知識的宣傳普及和培訓。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負責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統一製作與發佈,及時發佈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並通報有關部門。

(三)各有關部門在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發佈與傳播工作中有哪些職責。《辦法》規定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做好相關工作,收到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後,負責本部門或者本行業的傳播,並組織做好氣象災害防禦相關工作。針對通信管理部門具有協調“三大運營商”將信息向社會和公眾快速廣泛傳播的職能,《辦法》規定了省氣象主管機構和省通信管理部門要建立完善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傳播綠色通道,對發佈最高級別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區域實現手機短信全網傳播。

三、公眾應當如何獲取準確的氣象預報預警信息並依法傳播

(一)氣象預報預警信息來源有哪些法定渠道。《辦法》規定除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外,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會發布氣象預報預警信息。各級廣播電視臺(站)和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報紙應當安排專門的時間或者版面,準確、及時刊播氣象預報預警信息。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向社會傳播氣象預報預警信息,必須使用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提供的適時氣象信息,並標明發布時間和氣象臺站的名稱。違反規定非法向社會發布、傳播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罰款。

為了保障公眾及時瞭解重大氣象預報預警信息,《辦法》規定了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重大氣象預報預警信息新聞發佈制度,對人民生產生活有重大影響、公眾關注度高的氣象預報預警信息,可以根據需要以召開新聞發佈會、特邀記者採訪等方式向社會發布。

(二)如何準確及時並依法規範傳播氣象預報預警信息。《辦法》鼓勵各公共媒體和單位與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建立獲取最新氣象預報預警信息機制,確保氣象預報預警信息準確及時傳播。鼓勵組織和個人傳播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發佈的氣象預報預警信息。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向社會傳播虛假或者來源不明的氣象預報預警信息,不得更改公眾氣象預報結論,不得更改、刪減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四、如何解決重點單位和基層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傳播“最後一公里”難題。

《辦法》規定了學校、旅遊景點、公共交通、車站、機場、高速公路、工礦企業等場所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應當根據需要設置或者完善廣播、電子顯示裝置等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傳播設施,作為政府建設的專用傳播設施的補充。

《辦法》進一步完善了基層氣象信息員制度,強化了基層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傳播,規定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基層氣象信息員隊伍建設,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人員負責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傳播。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根據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結合實際情況,明確人員負責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傳播。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收到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後,應當及時做好轄區內傳播和氣象災害應對工作。村(居)民委員會收到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後,應當採取廣播、電話、鳴鑼吹哨等多種方式進行廣泛傳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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